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黄如英、黄高寒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桂1081执571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靖西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如英与被执行人黄高寒、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桂1081民初809号(二审维持原判),因黄高寒、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立案后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损失525850.23元,被执行人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475元,被执行人黄高寒负担案件受理费992元,两被执行人共负担申请执行费7659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381646.99元,黄高寒主动履行54822元,扣除执行费7659元,案件受理费3467元,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及黄高寒已履行共计425342.99元,剩余100507.24元尚未履行。2021年6月2日,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黄高寒、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尚欠100507.24元,由被执行人黄高寒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50507.27元,直至付清。
二、因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黄高寒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若被执行人黄高寒在2021年12月31日前无法支付上述款项,由广西嘉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清偿
判决结果
一、终结(2021)桂1081执571号案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黄桂春
审判员蒙斌
审判员农定祝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先兴
书记员宁春满
判决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