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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160万元
法定代表人:项端阳
联系方式:0559-2772973
注册时间:2003-09-17
公司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中路17号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工程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对外承包工程、建筑材料检测、房地产开发、安防工程、园林绿化养护管理、预拌混凝土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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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1204民初1142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龙、被告阜阳市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利德、张飞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304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本息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香溪苑1#、2#、3#土建、装饰、安装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暂定价为750万,工期为540天,计划于2015年1月16日开工,至2016年7月16日竣工,合同另对工程承包的范围及内容、工期、质量标准、质量验收、合同价款及支付、工程进度计划、竣工验收与结算、质量保证、争议的解决等内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将上述工程施工完毕后交付使用,现工程款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但被告却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后经双方结算,涉案项目工程款为5392400元,2020年4月3日,原告方向被告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30400元,然而,被告方签字后,该款却迟迟未予支付。基于上述事实,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阜阳市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我们收到原告提供的证据,金盛房地产公司与黄山建工公司签订的香溪苑1、2、3号楼,施工图纸及相关附属工程,合同金额是750万元,签订时间是2015年1月16日至2016年1月16日,被告在2015年一年共计转给原告工程款37435000元,原告提供合同内容的工程款我们已经付清了,从2014年至2019年我司共支付给原告135535813元,收到原告发票128189133元,还差发票734668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1月5日,原告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载明:“发包人(全称):阜阳市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香溪苑小区1#、2#、3#楼,2.工程地点:阜阳市北京中路…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图纸所含内容及相关附属工程)…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1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7月16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40天…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为:人民币柒佰伍拾万元整(暂定)(¥7500000.00)…”合同另对工程承包的范围及内容、工期、质量标准、质量验收、合同价款及支付、工程进度计划、竣工验收与结算、质量保证、争议的解决等内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将上述工程施工完毕后交付使用,该工程1#、2#、3#分别于2017年6月20日、2018年6月20日、2016年11月22日经被告阜阳市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验收合格。 后经双方结算,涉案项目工程款为5392400元,该工程于2016年10月交付使用。被告已支付给原告部分工程款,下欠工程款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被告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30400元,被告阜阳市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部在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签字并加盖(阜阳市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部)公章,庭审中,被告承认在2020年4月23日以后没有向原告支付过工程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阜阳市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304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2元,由被告阜阳市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甫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翔
判决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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