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郏县华恩热能有限公司、上海华恩利热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425民初332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信公司)与被告郏县华恩热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恩公司)、上海华恩利热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恩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固信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华恩公司支付工程款360354.54元,并自2020年6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判令华恩利公司对上述360354.54元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固信公司诉称,2018年10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期间,谷新公司从平顶山中燃热能有限公司处包工包料承包了三处工程分别为:郏县中医院锅炉房内零星工程、郏县万福源供热站设备安装工程、郏县桂圆小区供热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完毕后,经双方结算平顶山中燃热能有限公司仍欠固信公司工程款360354.54元未还。后平顶山中燃热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变更名称为郏县华恩热能有限公司。华恩利公司系华恩公司持股100%的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经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被告郏县华恩热能有限公司、上海华恩利热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河南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郏县华恩热能有限公司、上海华恩利热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6元,退还河南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红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任静静
判决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