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恒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裕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1102民初1755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州市恒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裕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桂东天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贺州市恒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广西贺州市正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通知广西贺州市正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2021年6月11日,原告贺州市恒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贺州市恒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恒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赵波
审判员全守盛
人民陪审员莫世贵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莫玉梅
书记员钟丽萍
判决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