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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闫沛岗
联系方式:13519438882
注册时间:2004-07-02
公司地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705路
简介:
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景观工程;环境保护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电信工程;建筑材料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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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1与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崔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甘民申250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闫某1因与被申请人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生建筑公司)、崔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6民终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闫某1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认定永生建筑公司与崔某之间的挂靠关系,没有查证被申请人与发包方签订的房屋联建合同的内容,也没有确定该合同的效力;内部承包协议的内容对房屋联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工程价款进行了变更,属于标准的“黑合同”,只认定内部承包协议无效,但对黑白合同的出现没有认定。对被申请人支付的工程价款和工程的总价款没有进行结算和认定,对申请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没有确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对部分工程项目没有完成,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审认定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程序违法。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标准的黑白合同,当黑白合同均无效时,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内部承包协议是黑合同,确定的每平米1200元的价格是估算的,没有依据,该约定无效,本案结算应依照备案的工程价款结算。崔某系非法转包,取得的差价利益为非法所得,应当属于申请人所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永生建筑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永生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其主张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崔某提交意见称,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申请人按施工图纸内的建设内容(包括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工程在内)施工,综合固定单价位每平方米1200元,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应付给申请人工程款为:3073.7平方米*1200元=3688440元。合同及施工图纸中明确包括围墙、门、围墙(含外墙保温)、上下水和电等。通过证据显示,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撤场,未完成合同及施工图纸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申请人通过收、借条形式已支付及预付工程款3793808元,明显超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超支部分应退还给崔某。申请人中途停车撤场后,被申请人为完成剩余工程量共计支付工程款1389071.8元,不存在从中非法牟利的事实。申请人虽经多次诉讼,但至今未对案涉工程进行任何形式的结算,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根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驳回闫某1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何星君 审判员周叶梅 审判员高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健 书记员何利珍
判决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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