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瑞达聚氨酯有限公司与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2020)粤0404民初1551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烟台新瑞达聚氨酯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烟台新瑞达聚氨酯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784470元及利息;2.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双方自2014年7月起,由原告为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承包加工全部客车所需的聚氨酯发泡、底盘装甲、底盘防腐蜡及防腐胶等产品。双方于2017年1月1日签订《承包加工协议》,约定了承包产品及付款方式等。2017年6月前,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加工费,但从2017年7月起开始拖欠原告加工费,经对账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拖欠原告货款784470元。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总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涉案《承包加工协议》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则按(合同法)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判决结果
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洪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蒋必果
书记员郑鑫宇
判决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