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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为灿
联系方式:0391-3698666
注册时间:2009-04-16
公司地址:焦作市中站区许衡街道办事处院内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特种工程(建筑物纠偏和平移)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经销:建筑材料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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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宏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晓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9001民初2559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源市宏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济源宏达租赁站)与被告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征信公司)、岳晓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宏达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拥军、被告岳晓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征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济源宏达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租赁费34675.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2日,被告和原告签订了建筑租赁合同并开始由原告供货,签订合同时被告岳晓锋向原告交了30000元押金。租赁期限止2019年3月底,共计租赁费74675.47元,被告于2018年春节时给付原告10000元租金,减去押金30000元,剩余租赁费34675.47元至今仍未给付。被告岳晓锋承诺于2019年4月30日结清欠款,按被告并没有履行承诺结清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 被告岳晓锋辩称,对原告起诉的租赁费用无异议,但是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其与河南征信公司是分包关系,应由河南征信公司来承担责任。 被告河南征信公司未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2日,岳晓锋以河南征信公司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项目部(乙方)的名义与原告(甲方)签订《租赁协议》,载明:1、钢管每米每天0.12元、扣件每个每天0.06元、顶丝每个每天0.02元;2、每月30日凭甲方出具乙方当月所租材料、租赁费清单,乙方必须一次性付清当月租赁费,如逾期不付,每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所欠租赁费总价值的20%承担违约金;3、乙方负责往返运输,费用自理;4、甲方应按照工程所需材料正常配比向乙方供货,乙方应按吨价款50%向甲方交付押金,乙方交付押金3万元,押金在最后一个月抵租赁费,剩余部分返还乙方;5、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如有纠纷双方协商解决或有济源市人民法院解决。6、每一季度(三个月结一次账)。协议签订后,原告开始向上述工地出租钢管、扣件、顶丝等建筑材料。2019年3月10日,岳晓锋与原告进行结算,并签订协议,载明:甲方:济源宏达租赁站、乙方:河南征信公司焦作师专工地岳晓锋、现接收方:张守田。因乙方在焦作师专建房施工所需,于2018年10月22日与甲方签订了钢管、扣件、顶丝租赁合同,甲方已向乙方先后提供了钢管36424米(各种型号已发货单为准),扣件20715个(十字扣、接口以发货单为准),顶丝1400个,30公分炮头700个。租赁费算至2019年3月底,共计租赁费74675.47元,已付租赁费40000元,截止2019年3月底,转租前所产生的租赁费用由岳晓峰承担(剩余租赁费34675.47元)。余租赁费二次结构结束后2019年4月30日结清。本协议签订后,所约定租赁费截止日之后所产生的租赁费由现接收方承担。另甲方与接受方重新签订合同或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签订后,由现接收方承担归还以上材料的归还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岳晓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宏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34675.4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计333.5元,由被告岳晓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并具有责令报告财产、执行风险告知效力,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席顺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王翔
判决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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