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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999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世江
联系方式:022-27220043
注册时间:1980-12-12
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274号
简介:
土木工程建筑、室内外装饰、金属结构件加工及安装、建筑维修工程;混凝土添加剂生产、销售;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批发、零售业务;混凝土的制造及销售;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及地基基础施工;大型土方石、制冷空调、钢结构、网架、净化系统、消防喷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租赁、自有房屋出租;试验(砂、石、砖、轻集料、防水材料等原材料;水泥强度等级及有关项目;砼、砂浆试配及强度;钢筋(含焊件)力学性能及化学分析;混凝土抗渗、冻融及外加剂;简易土工);货物进出口;古建筑施工和维修;园林景观工程;绿化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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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青阳昊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安霖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911民初2171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青阳昊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阳公司)与被告泰安霖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霖瑞公司)、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六建公司)、山东泰山盛世文化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文化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良刚,霖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让、关红霞,天津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敭、盛世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青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泰安霖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泰安开元盛世裕园外墙保温及真石漆工程款人民币1610915元;2依法判令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泰安霖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责任连带支付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山东泰山盛世文化地产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案件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支付工程款1560085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底,原告与被告泰安霖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泰安裕园项目真石漆及外墙保温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及价款的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导致工人停工闹事,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现该工程已经全部完工,整个裕园项目已经发包方验收合格,但被告泰安霖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拒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因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总承包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被告泰安霖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对被告泰安霖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山东泰山盛世文化地产有限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具状人民法院,望贵院依法予以裁判,判如所请。 霖瑞公司辩称,2019年4月27号和公司签订合同并施工,在干活期间2020年6月25日就停工了,剩下的都是我找人干了,停工以后给公司造成了很大影响和经济损失。在干活期间,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让他来维修也没维修,我们自己维修了3个多月,窗口防护膜也没有撕。所有的工程款对不起来,所有的吊篮钱都没扣除。二被没有和我们结算完,我方和乙方没结算完,最后要以二被结算为准。工程量也没有原告说的这么大,原告也没和我们对接。我方已付工程款1598810元,付的这些钱干的量他们也没对接,我们的款也已经付超了,一切结算后再算。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津六建公司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与二被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二被不认可原告所主张的全部内容。二、二被不存在欠款的事实,也没有任何的付款义务。综上,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盛世文化公司辩称,三被依法将开元盛世裕园二期施工四标段发包给二被施工,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对于原告所起诉的施工内容并不知情,原告无权起诉三被,假设经法庭查明原告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因二被、三被之间尚未结算审计,三被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二被足额支付了结算审计前的工程款,目前不欠付二被工程款项,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三被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日,盛世文化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天津六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开元盛世.裕园(二期)项目施工四标段,工程地点为梅山西路以东、万官大街以北,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9年10月27日,青阳公司与霖瑞公司签订《泰安裕园项目真石漆及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泰安市梅山西路以东、万官大街以北;工程承包范围为裕园项目外墙保温及真石漆工程;工程量为墙面面积约2000平方米,结算时按照图纸面积进行结算;本合同为执行综合单价235元/㎡;除贴隔离式纳塑板,不做真石漆按170元/㎡,其余部分按综合单价235元/㎡,保温颗粒除空调板外,其余保温颗粒内侧由总包抹灰执行。单价65元/㎡含真石漆;结算方式为按综合单价*实际产生工程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为在保温施工中发包方每次拨款,总包付承包方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全部结束发包方向承包方付保温和真石漆总工程款的70%,单体楼工程通过质检站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80%,结算定案后一个月内付总造价的97%,余款3%作为质量保修金,自外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二年后退还。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青阳公司进行了施工。 2020年6月29日,青阳公司工作人员刘春宇与孙常军签订了《泰安裕园二期四标段1#楼外墙保温涂料施工班组已完成工程量结算单》,其中保温板粘贴面积13586㎡,颗粒抹灰面积2128㎡,涂料成活面积9500㎡,刷底漆面积1740㎡;成活工程金额计算中,13586㎡*48元=652128元,2128㎡*35元=74480元,9500㎡*20元=190000元,1740㎡*10元=17400元,连廊变更顶12000元,合计金额934008元,已付款346350元,扣维修罚款32658元;最终结算金额555000元。青阳公司工作人员刘春宇与孙常军在该结算单上签字。 2020年7月20日,青阳公司与霖瑞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初步确定,其中已完成量保温板14166.02㎡、颗粒2128.26㎡、刷黑底1740㎡、真石漆9500㎡。霖瑞公司的工作人员关红霞在该工程量单上注明:以上刘春雨(刘春宇)出具的平方量为暂定量,一切依天津六建结算平方量为准。等刘春雨所完成平方量维修完工,甲方天津六建验收合格,并包括6月25号前所产生的所有罚款由乙方刘春雨(刘春宇)承担,所有一切处理完毕,我方霖瑞公司将按合同执行付款。 庭审时,青阳公司自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598810元。青阳公司、霖瑞公司均认可孙常军为涉案工地青阳公司方施工班组负责人,且原告承包的涉案工地仅有孙常军带的一班工人。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泰安裕园项目真石漆及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泰安裕园二期四标段1#楼外墙保温涂料施工班组已完成工程量结算单》等证据在案证实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泰安霖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青阳昊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20812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青阳昊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山盛世文化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49元由被告泰安霖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韩笑恬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玉晓 书记员吴鑫元
判决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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