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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朱振坤
联系方式:18103192800
注册时间:2012-08-15
公司地址:南宫市苏村镇东小马村
简介: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加工,批发、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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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志源建筑材料经营部、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冀0582执异5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沙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志源建筑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志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以下简称邢台市政南宫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志源经营部于2021年3月10日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志源经营部称,其诉邢台市政南宫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已生效,邢台市政南宫分公司是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邢台市政)的分支机构,且无财产可供执行;邢台市政南宫分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申请追加邢台市政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志源经营部与邢台市政南宫分公司、邢台市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志源经营部起诉称志源经营部与邢台市政南宫分公司签订供应砂、石料合同,志源经营部向邢台市政南宫分公司供应石料,邢台市政南宫分公司欠829650.03元未付,因邢台市政南宫分公司不具备法人地位,要求邢台市政与邢台市政南宫分公司共同偿还上述欠款,庭审中要求支付利息。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作出(2019)冀0582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邢台市政南宫分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志源经营部货款829650.03,并自2019年11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志源经营部支付利息,直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志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后邢台市政南宫分公司、邢台市政不服提出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冀05民终324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邢台市政南宫分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志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本院(2021)冀0582执106号。现执行实施庭经对邢台市政南宫分公司名下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除冻结银行存款9625.57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志源经营部提出申请,追加邢台市政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上述事实,在案有本院(2019)冀0582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5民终324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追加被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冀0582执10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李彩霞 审判员刘淑萍 审判员范思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张勇
判决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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