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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坤鹏面粉厂
个人独资企业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安生
联系方式:13937557708
注册时间:2013-05-14
公司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刘庄村
简介:
粮食加工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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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坤鹏面粉厂、何县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0482执6034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坤鹏面粉厂与何县锋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482民初60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何县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68200元及损失。因何县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平顶山市新华区坤鹏面粉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到汝州市房产管理中心、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了传统查控。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名单的强制措施。 六、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何县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坤鹏面粉厂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郭志军 审判员刘帅杰 审判员于延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霍超峰
判决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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