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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祥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1万元
法定代表人:豆新中
联系方式:13526876566
注册时间:2001-06-04
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98号院B座12层10号、11号
简介:
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工程监理;工程技术咨询;建筑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教育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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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祥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圣火热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0221民初853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发祥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圣火热力有限公司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发祥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被告开封市圣火热力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红星、李松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发祥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人民币103288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委托原告对其发包的23个相关采暖工程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就上述23个采暖项目,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书面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书,并约定咨询服务费计算方式送审金额的2‰,审减(或增)金额的4%,一案一报告,一手支付酬金,一手交付审核报告,同时约定了被告未如期支付服务费需承担相应利息。现原告早已向被告提供了服务并出具了被告认可的相关审核报告,原告提供服务后,被告也对原告的服务进行了书面的反馈,对被告提供的服务书面表示认可和满意。但截至至今,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服务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费用,金额为人民币1032884元。 开封市圣火热力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基本属实,对咨询服务费1032884元无异议,因合同未约定利息,我公司不同意支付利息,原告未给我司开具税务发票,致使我司无法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我公司现在资金运行紧张,没有能力及时给付原告,我公司同意分期、分批给原告咨询费。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5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3月5日、2019年4月2日、2019.年9月2日原告中发祥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圣火热力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内容为被告委托原告对其发包的23个相关采暖工程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并约定咨询服务费计算方式送审金额的2‰,审减(或增)金额的4%,一案一报告,一手支付酬金,一手交付审核报告,同时约定了被告未如期支付服务费需承担相应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被告提交审核报告,并且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报告及服务过程作出了满意评价,并在2020年3月25日双方签署了对账确认函,确认项目造价服务费被告应支付原告1032884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
判决结果
被告开封市圣火热力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发祥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1032884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从2021年2月26日至付清之日)。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封市圣火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周义林 审判员王洪波 审判员尹秋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莉娟
判决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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