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刀学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云0824民初359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普洱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公司)与被告刀学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刀忠俊、周学安及被告刀学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刀学荣支付建房款114801.90元。2.判决刀学荣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7年11月18日,金润公司与刀学荣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金润公司承包建盖刀学荣住房109.87平方米,包工包料承包价1330.00元/平方米,工程施工总合价款174801.90元。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刀学荣支付部分建房款,欠金润公司114801.90元未给付,经金润公司催收仍不予支付,现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刀学荣予以支付剩余工程款。
刀学荣承认金润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被告刀学荣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普洱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房款114801.9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6.00元,减半收取计1298.00元,由被告刀学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
合议庭
审判员王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红林
判决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