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支行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张树彬
联系方式:0879-5222655
注册时间:1992-02-13
公司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威远镇人民路91号
简介:
金融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支行与吴应平、米亚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云0824民初369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景谷农行)与被告吴应平、米亚丽、封其强、王坤强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谷农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宗良,被告吴应平、米亚丽、封其强、王坤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景谷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吴应平、米亚丽及借款联保人封其强、王坤强归还所欠景谷农行逾期贷款本息23251.33元(截止2021年2月10日)。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21897.94元,利息1353.39元,归还所欠贷款本息直至结清日为止。2.依法判令吴应平、米亚丽、封其强、王坤强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事实及理由:吴应平于2015年10月13日向景谷农行申请农户小额贷款,贷款用于灾区种植及房屋修缮,于2015年10月13日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期限5年,贷款于2020年10月13日到期,还款方式:贷款按年分期还本付息。截止2021年2月10日所欠贷款本息余额23251.33元。贷款到期后,景谷农行进行了多次催收,吴应平、米亚丽、封其强、王坤强仍未履行完还款义务,已经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为确保该笔贷款本息足额归还,维护国家资金安全,保障景谷农行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吴应平辩称,前年吴应平因为刑事案件,至2019年12月6日开始吴应平被取保候审,之后被限制出威远镇,什么活计都做不了。贷款是2020年10月份到期,去年也出不去做活计,只能在家里面待着哪里也去不了。到2020年11月初前才解除限制,所以就拿不出钱来还给景谷农行,今年吴应平已经找了工作在挣钱,但是要吴应平一次性付清,实在是拿不出来。 米亚丽辩称,米亚丽与吴应平离婚已经三年多了,当时米亚丽是净身出户的,米亚丽还有一个孩子需要抚养,现在也只是打工,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吴应平一分都没有出过,当时离婚协议书上写的很清楚,一切债务都跟米亚丽没有关系。 封其强辩称:封其强现在都有连带责任,封其强希望景谷农行能给吴应平一些还款的时间,让吴应平想办法把这笔钱还给景谷农行,封其强自己现在还欠着信用社的钱,封其强都拿不出钱来。 王坤强辩称:王坤强现在也困难,两个孩子也在读书需要供养,也没有田地种植,王坤强也是向别人借款后把欠着银行的欠款还清。也希望景谷农行能给吴应平一些还款的时间,让吴应平想办法把钱凑出来还给景谷农行。王坤强也是没有工作,只是打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5年8月31日吴应平、米亚丽向景谷农行申请三户联保农户小额贷款100000.00元,贷款主要用于灾区种植及房屋修缮。联保人:封其强、王坤强,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同日米亚丽签订《还款承诺书》,承诺对吴应平向景谷农行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直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2015年10月13日景谷农行与吴应平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期限5年,王坤强、封其强在担保人签章栏上签字确认。吴应平贷款、还款情况为:2015年10月13日元,发放100000.00元,用于灾区种植及房屋修缮;截止2021年2月10日吴应平所欠贷款本息余额23251.33元。 另查明,2003年11月17日,吴应平与米亚丽在景谷县民政办登记结婚;2018年2月5日,吴应平与米亚丽在景谷县民政办协议离婚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吴应平、米亚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1897.94元、利息1353.39元(至2021年2月10日止),合计23251.33元;从2021年2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仍计付。 二、被告封其强、王坤强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00元,减半收取计190.50元,由被告吴应平、米亚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周红林
判决日期
2021-07-0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