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振发与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俊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711民初1648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聂振发诉被告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公司)、王金鹏,第三人郭循强、张式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应支付第三人郭循强剩余的工程款代为偿还原告欠款45万元以及利息23.4万元(剩余利息自起诉之日至本金还完止,每月按照2分的利率计息);2、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三人郭循强承接被告瑞华公司及王俊鹏位于新乡市牧野区河南科隆电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工程,该工程是河南科隆电源材料有限公司的锂电材料回收利用车间、仓库建设、一期废水工程项目、三项目工程总款为1228万元、其中一期废水处理项目155万元、锂电回收车间548万元、仓库建设工程525万元。目前三个项目已经完工,工程施工期间被告陆续支付郭循强工程款317万元,目前还剩400多万元和7.75万元的质保金没有支付。郭循强、张式岩承接以上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2019年借用聂振发资金45万元并约定利息每月2分计息投入工程使用,之后郭循强称瑞华公司没有给付剩余的工程款无法支付原告款项,为此原告将郭循强和张式岩起诉法院,该案经过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郭循强、张式岩同意将瑞华公司和王俊鹏剩余的工程款的债权转让予原告,并由原告向二被告主张45万元以及利息,同时给原告出具了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和委托付款书,原告多次向瑞华公司主张债权并将郭循强债权转让一事通知二被告,二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理会。
二被告辩称,郭循强对我公司及王俊鹏没有债权关系,相反,郭循强在承包科隆项目时施工至30%-40%时,因出现资金问题导致项目停工,后我公司直接派驻施工队复工至工程完工。经初步核算,公司超付郭循强工程款39万元,对于超付部分,公司已经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牧野区法院已经依法受理。我公司就本案已提交中止审理申请,在瑞华公司是否欠付郭循强工程款法院未查明的情况下,本案事实部分无法审理,现再次申请中止本案审理,或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人述称,同意原告诉请,对原告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聂振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孝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郜莲
判决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