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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代华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
联系方式:010-82275566
注册时间:2014-12-19
公司地址:和县石杨镇绰庙社区农贸市场
简介:
猪肉零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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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代华与兴文县兴顺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1528民初635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代华与被告兴文县兴顺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大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文县兴顺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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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每年股份5%的保底收益款1500元,三年共计4500元(2018年至2020年度);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8日,按2015年省级财政资金收益扶贫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周家镇人民政府组织周家村包括原告在内的47名贫困户与被告开会,表决同意将拟争取到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000万元全部量化形成资产以股权入股到被告处形成优先股,实行年利率5%收益保底,二次按股分红。之后,兴文县财政局将100万元陆续打入被告账户。2016年至2017年,被告已按政府规定和原、被告约定将年利率5%保底收益支付给了原告,但从2018年起,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未支付原告保底收益。 被告兴文县兴顺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兴文县兴顺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5年4月27日,经营范围为肉牛养殖、收购、销售及相关技术推广、培训等。2015年,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扶贫开发决策部署,创新扶贫机制,推动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四川省财政厅下达2015年资产收益扶贫试点资金。兴文县财政局根据相关要求,将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00万元全部量化到周家镇加兴村和铜矿村(现为周家村)包括原告在内的49户贫困户作为股权入股形成资产,采用“农户+专合社”模式发展优质肉牛生产,实行贫困户年利率“5%收益保底、二次按股分红。”根据被告2015年省级财政资产收益扶贫试点项目股权资产量化分配表,原告一户6人,分配股权3.00股,每股量化额为1万元,量化金额3.00万元,原告每年应得保底收益为1500元。庭审中查明,被告支付了原告2016年至2017年两年的保底收益共计3000元,2018年至2020年保底收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被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川财农[2015]211号文件、宜宾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宜宾市财政局宜扶贫移民发[2015]153号文件、兴文县财政局兴财[2015]451号文件、兴文县周家镇人民政府周府函[2015]38号文件、兴文县兴顺肉牛养殖合作社全体社员大会纪要、兴文县兴顺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入股表决大会、2015年省级财政资产收益扶贫试点项目股权资产量化分配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兴文县兴顺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代华2018年至2020年度保底收益共计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兴文县兴顺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鹏飞
判决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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