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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18万元
法定代表人:程俊祥
联系方式:13950008508
注册时间:2004-03-15
公司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61号
简介:
房屋建筑业;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园林景观和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不含爆破);其他未列明土木工程建筑(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事项);钢结构工程施工;其他未列明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铁路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管道工程建筑;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施工;建筑物拆除活动(不含爆破);其他工程准备活动(不含爆破);提供施工设备服务;未列明的其他建筑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技术咨询(不含造价咨询);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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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邓绍林、广安市力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1621民初3432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惠民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强与被告邓绍林、广安市力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被告邓绍林、被告广安市力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海,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费6343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至2016年底,被告邓绍林挂靠广安市力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了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惠民县东景豪庭B9-15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后邓绍林又将其中的二次结构砌体等工程分包给原告。2017年12月31日,原告经与被告邓绍林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为19104元,经原告追要,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支付给原告12761元,尚欠634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邓绍林辩称,欠原告施工费属实,应当支付。 被告广安市力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从没有从被告福建三建公司分包工程,也未承建福建三建公司的工程,对涉案工程根本不知情,邓绍林没有挂靠在本公司分包被告福建三建有限公司的工程,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邓绍林挂靠在力泰建筑有限公司,本公司不了解,公司的建设项目承包给了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11月29日发包人山东惠民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景分公司与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东景豪庭B区9-15号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发包给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合同同时约定了工期、价格结算等内容。2014年1月21日,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邓绍林签订协议书,将工程土建施工用工及安全文明施工、周转设备费用等(劳务大清包)分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邓绍林,但邓绍林实际承包并施工的为东景豪庭B区9-15号住宅楼及地下车库主体工程、土建工程及二次结构工程。2017年12月31日,原告经与被告邓绍林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为19104元,经原告追要,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支付给原告12761元,尚欠6343元未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邓绍林向原告陈强支付施工费634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陈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邓绍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崔荣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时晓彤
判决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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