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昌顺租赁站、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204执863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鼓楼区昌顺租赁站申请执行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书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2民终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4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二、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书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鼓楼区昌顺租赁站租赁费106326元、违约金30000元,共计136326元;三、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书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鼓楼区昌顺租赁站钢管5663.7米、扣件6388个、20公分套管16个。如不能退还,则按钢管每米18元、扣件一套6元、套管每套10元的标准赔偿鼓楼区昌顺租赁站损失;四、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书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鼓楼区昌顺租赁站钢管5663.7米、扣件6388个、20公分套管16个的租金(租金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钢管日租金为0.012元/米、扣件日租金为0.007元/个、套头日租金为0.03元/个的标准结算);五、驳回鼓楼区昌顺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书园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鼓楼区昌顺租赁站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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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书园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38967元及利息、执行费198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毛庆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静
书记员翟萌
判决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