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辉、黄荣源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桂03民辖终70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黄小辉因与被上诉人黄荣源、蒋青松、蒋钦跃、蒋涛,原审被告李克新、吴信勇,原审第三人广西宏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乐县水利工程管理站、东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4民初89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黄小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基于涉案《项目出资股权转让协议》向全州县人民法院起诉,但该《项目出资股权转让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转让的涉案项目已由受让方李克新实际受让并进行实际施工。事实上,该涉案工程仍然由黄小辉、吴信勇在现场进行实际施工和管理,李克新并未参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现长期居住在南宁市青秀区,故本案依法应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黄荣源、蒋青松、蒋钦跃、蒋涛辩称,本案为合同纠纷,依据双方的管辖协议约定,全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蒋子秀
审判员张芳
审判员秦桂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匡雅萍
书记员肖叶
判决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