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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4585万元
法定代表人:季开平
联系方式:029-62669751
注册时间:2007-04-13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泾大道西咸金融港4-B1-901
简介:
一般项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通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物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人防工程设计;水污染治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检测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建设工程设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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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迈克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325执异25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迈克尔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巧敏对本院执行查封豫(2016)嵩县不动产第0000664及土地上附属物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案外人为前述土地及附属物的真实权利人,要求中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案外人李巧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喜、王若男,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明、武文君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陕西迈克尔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李巧敏称:2010年2月1日,案外人李巧敏与振华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协议》,约定案外人与振华公司建设开发位嵩县××新区区的“碧水华庭”房地产建设项目。该项目实际投资为案外人,案外人实际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税费等投资款。该项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均由申请人享有与承担,案外人是建设项目的实际权利人。后建设项目经营过程中出现纠纷,2015年导致多起被诉民事案件,且有40多起已被执行,项目用地中有11亩约7333.337平方米土地被嵩县人民法院执行给了其他主体。2017年项目施工人黄建新、张献忠针对建设项目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因数额巨大,振华公司不愿自己的其他经营被牵连受到损害,要求案外人对自己实际享有权利的建设项目转让至其他公司进行继续开发经营。案外人经与洛阳永盛置业有限公司协商,与振华公司三方之间,于2018年3月2日达成合作开发建设项目转让合同。后因转让合同未履行,案外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外人为建设项目的真实权利人,并判令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办理建设项目转让相关手续。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和解,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325民初210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项目转让协议有效,碧水华庭项目的真实权利人为李巧敏(案外人)。案外人特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案外人财产即豫(2016)嵩县不动产第0000664号土地使用权证所载土地及土地上附属物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嵩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5民初2103号民事调解书的形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关于虚假诉讼包含的要素和情形的规定,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该民事调解书违背法律法规,损害了答辩人作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1、嵩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5民初210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异议人李巧敏是“碧水华庭”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真实权利人违背法律法规,异议人与振华公司的诉讼符合虚假诉讼的要素。2、嵩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5民初2103号调解书符合虚假诉讼的情形。 二、异议人李巧敏提交的嵩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5民初2103号《民事调解书》是基于其与振华公司解除《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协议》而产生的,基础权利实质是债权请求权,该调解书并未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能排除答辩人的执行。 三、按照异议人李巧敏主张其系涉案土地及土地上附属物的真实权利人,则异议人李巧敏理应共同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本案对涉案土地及土地上附属物的执行并无不妥,未损害异议人李巧敏的权益。 被执行人陕西迈克尔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审查查明,李巧敏与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永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本院作出(2018)豫0325民初2103号民事调解书,其内容为:一、原告李巧敏与被告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解除2010年2月1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协议》。二、确认原告李巧敏是《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协议》中“碧水华庭"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为【地字第4103250100000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嵩国用(2011)第64号】面积为26515.13平方米建设用地【不包含已被嵩县人民法院执行给洛阳鑫玺置业有限公司的7333.337平方米部分。该部分土地的执行文号为: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法执字第321、325-329、332、337-365、375、414、446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7333.337平方米土地的四至边界坐标点为:【J1(3777940.445、600785.276);J3(3777993.983、600866.529);J4(3777945.586、600920.465);J6(3777883.992、600827.078)】的真实权利人。三、确认2018年3月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合作开发建设项目转让合同》有效,二被告应按照《合作开发建设项目转让合同》约定,一个月内共同协助原告将“碧水华庭”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所涉土地使用权证、各项许可证等手续,从被告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过户至被告洛阳永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过户所需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2019年5月29日,本院在审理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迈克尔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中,对登记在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嵩县××新区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豫(2016)嵩县不动产权第0000664号】予以查封,期限二年。2021年2月8日,本院在执行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迈克尔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嵩县××新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豫(2016)嵩县不动产权证第0000664号)】地上附属物予以查封。2021年4月13日,案外人李巧敏对本院执行查封【产权证号为:豫(2016)嵩县不动产权证第0000664号)】及土地上附属物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案外人财产的执行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李巧敏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陈世敏 人民陪审员王汉杰 人民陪审员任小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冯佳佳
判决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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