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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发周
联系方式:0391-8193894
注册时间:2007-05-15
公司地址:孟州市大定路南段50号
简介:
建筑工程、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通信工程、电力设施工程、场地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古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凿井工程、拆除工程(爆破作业除外)、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幕墙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预制构件生产及预拌混凝土(限分公司经营);建筑材料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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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连朝与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州市泰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883民初1925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连朝与被告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孟州市泰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连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江与被告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发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蕾、崔南方,被告泰丰公司代理人刘鹏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连朝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一建公司向李连朝支付工程价款2816934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给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泰丰公司对上述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37786元,由一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日,李连朝借用孟州市兴周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资质与一建公司签订了孟州市梧桐新苑社区5#6#楼项目工程施工合同、7#8#楼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对工程名称、承包内容、价款、付款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关于5#6#楼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式约定:本工程采用包工/包工具一次包死,承包一次到位,不随市场变化而波动;承包价款约定:本工程的承包价340元/㎡,阶段付款以图纸面积为基数进行核算,竣工结算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付款方式约定:主体框架完成总造价的50%,二次结构完成,主体验收后至总造价的95%,剩余5%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关于7#8#楼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价款约定:本工程的承包单价,主楼340元/㎡,地下车库440元/㎡;建筑面积计算约定:按实际施工图纸计算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付款方法约定:主体框架完成付总造价的50%,主体完工验收后付至总造价的70%,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付至总造价的90%,竣工后支付总承包价的98%,留置2%维修保证金,保修期过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李连朝即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但一建公司仅向李连朝支付了部分费用。经计算,5#6#楼仍有1440452.50元未支付,7#8#楼仍有1376481.50元未支付。一建公司应当继续给付工程价款2816934元。合同所涉工程劳务于2014年4月已经完成,承建商品房屋已经销售完毕。泰丰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在欠付工程劳务价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李连朝认为,一建公司、泰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此诉请。 被告一建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向法庭递交书面答辩。庭审时辩称,1.一建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一建公司与孟州市兴周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二份劳务合同(5#6#楼一份劳务合同、7#8#楼一份劳务合同),与李连朝没有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李连朝起诉一建公司没有事实根据、法律依据;2.一建公司将本案所涉工程项目5#6#楼分包给了张松岑、7#8#楼分包给了苏喜庆(又名苏立峰),并分别签订了整体项目施工合同,李连朝与张松岑、苏喜庆所施工的工程并未进行结算,应当把张松岑、苏喜庆追加为本案被告;3.李连朝从一建公司领取了5#6#楼、7#8#楼的部分工程款项,数额合计179万元,应当从李连朝起诉中予以扣除。综上,应当驳回李连朝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 被告泰丰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向法庭递交书面答辩,庭审时辩称,1.按照李连朝的起诉内容,在本案中李连朝的身份属于劳务分包人,并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分包人,李连朝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向劳务发包人要求支付劳务费,不应当要求建设工程发包人泰丰公司支付其劳务费,李连朝要求泰丰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2.泰丰公司将孟州市梧桐新苑项目整体发包给一建公司,与一建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一建公司已就建设工程款(拖欠)问题将泰丰公司诉至法院,正处于诉讼审理过程中,泰丰公司只应对着一建公司,与李连朝没有任何关系,李连朝要求泰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应当支持。综上,请求驳回李连朝对泰丰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之争议焦点归纳如下:1.李连朝作为本案原告是否适格?2.李连朝主张的劳务价款数额、计算标准、计算方式是否存在事实根据,于法有据?3.一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4.泰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若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本案是否应当追加张松岑、苏喜庆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围绕着争议焦点,原告李连朝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孟州市梧桐新苑5#、6#楼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于2013年5月1日李连朝借用“孟州市兴周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周劳务公司)资质,以该公司名义与一建公司签订了梧桐新苑社区5#6#楼、7#8#楼劳务施工合同各一份;证明在该二份合同中,兴周劳务公司代表人位置处的签名均为李连朝;证明签订合同之时,一建公司是知道李连朝借用资质这一事实;证明该二份合同已对劳务工程量、劳务报酬有了明确约定。2.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8民终283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该判决书复印件来自网上下载,意在证明梧桐新苑社区8#楼工程是李连朝借用兴周劳务公司资质这一事实已由法院生效判决做出明确认定。与证据材料1相结合,进而证明李连朝是梧桐新苑社区5#6#楼、7#8#楼建筑工程施工的实际劳务提供者。3.梧桐新苑(5#6#楼、7#8#楼)“结算”单、工地劳务结算表复印件(4页)4份,系由张松岑、苏喜庆出具的5#6#楼、7#8#楼劳务结算单,意在证明,其中除对张松岑出示的结算单中已支付款项数额、应扣除款项部分项目、数额有异议外,该4份结算单(表)能够证明对劳务施工面积的计算、部分款项的支付,已经明确进行了梳理、计算。4.李连朝陈述:5#6#楼建筑面积16486.62㎡,7#8#楼楼体建筑面积15066.455㎡、地下车库面积3041.31㎡、大门面积332.16㎡。5#6#楼前门面房(商业网点)建筑面积487㎡,由一建公司转包他人施工,非由李连朝施工,该施工面积应当从16486.62㎡建筑面积中予以扣除。除此,其他全部由李连朝依约施工。经质证,一建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材料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李连朝提出的证明指向有异议;对证据材料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材料3,其中对张松岑出具的结算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面积数额本身没有异议,但对是否由李连朝全部施工有异议;对苏喜庆出具的结算单的真实性,是否确由苏喜庆本人签字持有异议;对证据材料4李连朝陈述的内容不持异议。泰丰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材料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材料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泰丰公司不是劳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应当对李连朝的劳务费主张承担责任。李连朝借用兴周劳务公司资质提供劳务,不能证明李连朝即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对证据材料3,与泰丰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予质证。综合审查证据材料1、2、3、4,比较李连朝、一建公司、泰丰公司的质证理由、质证意见,本院确认证据材料1、2的证据效力;确认证据材料3、4的真实性。 围绕着争议焦点,被告一建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5#6#楼《内部经营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7#8#楼《内部经营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于2013年11月12日一建公司就梧桐新苑5#6#楼、7#8#楼分别与张松岑、苏喜庆(苏立峰)签订内部经营承包合同一份,该二份内部经营承包合同即属梧桐新苑5#6#楼、7#8#楼的项目施工合同,5#6#楼项目工程承包给了张松岑,7#8#楼项目工程承包给了苏喜庆,张松岑作为5#6#楼项目经理、苏喜庆作为7#8#楼工程项目经理,负责施工,分别与李连朝进行结算。2.梧桐新苑5#6#楼结算单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张松岑(张松岑会计权娟)就5#6#楼出具的结算手续复印件一份,与李连朝所提供的结算单(表)是一个概念,意在证明施工面积不一样,李连朝计算的(面积)数额与张松岑计算的(面积)数额有差异,李连朝就提供劳务计算面积是15999.40㎡,一建公司计算面积是15427.90㎡,与李连朝计算的面积差是571.43㎡,差额原因是李连朝所称的15999.4㎡没包含门面房面积,一建公司认为应该包含门面房面积。3.5#6#楼施工图纸复印件(2页)一份,意在证明李连朝主张的实际施工面积与一建公司主张的实际施工面积不符,应该以一建公司主张的实际施工面积15427.9㎡为准。4.由李连朝向一建公司出具的“结算凭单”“领款条”“借条”“欠条”复印件计11张材料(13份手续),意在证明李连朝已领取款项合计为1790234.36元(该数额应修正为791849元)。经质证,李连朝认为:①对二份内部经营承包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5#6#楼内部经营承包合同落款处没有张松岑签字,只有权娟签字,7#8#楼内部经营承包合同落款处项目负责人“苏立峰”签字像是复印的东西,真实性不能确认。②对5#6#楼图纸的真实性无异议,图纸显示的建筑面积无异议,该图纸显示的建筑面积,5#6#两栋楼合计是16486.625㎡,但是张松岑给李连朝结算单的面积是15999.4㎡,相减差额是487.225㎡,即张松岑提供的结算单中显示已经将门面房487.225㎡面积给予扣除。李连朝实际提供的劳务面积是15999.4㎡,张松岑会计权娟又提供的结算单的面积15427.9㎡,是又重复扣除了一次门面房面积之后的结果,应当以张松岑提供的结算单面积为准。张松岑已将相关手续提供给了一建公司。③对“结算凭单”“领款条”“借条”“欠条”复印件计11张材料(13份手续),其中,对于在2013年11月30日由李连朝向一建公司出具的借到60000元用于工地施工借条,予以认可;对于于2015年5月11日“证明”今领到梧桐新苑5#6#楼工程款419499元,该笔款项实质是一建公司用其在梧桐新苑的一套房屋抵顶给李连朝作为劳务报酬而折算的给付劳务报酬款,对此予以认可;2015年12月31日一建公司内部单位支款凭证(№0003126)载明的419499元款项与2015年5月11日“证明”反映的内容实质是同一内容;对于李连朝于2014年4月5日出具的8000元、2014年6月30日出具的24000元、2014年7月22日出具的3000元、2014年7月23日出具的5000元、2014年8月31日出具的8900元五张手书欠条合计48900元,显示的是因工具租赁合同产生的欠款,不具有相关性;对于2013年9月23日由李连朝向一建公司出具的100000元借条,属借货关系,不具有关联性;对于2015年12月8日由李连朝出具的二份7#8#楼砼款,一笔为103974元、一笔为10576元,合计114550元,内容由郭兴周标注,不具有关联性;对于2015年12月17日、2015年12月31日结算凭单载明的一笔为5#6#楼40900元机械作业费、一笔为7#8#楼8000元机械作业费,合计48900元实质为工具租赁费,不具有关联性。李连朝认可一建公司已经支付劳动报酬479499元(计算标准、方式:60000元+419499元),不认可其他证明指向。泰丰公司质证认为,泰丰公司将整体工程发包由一建公司承建,而一建公司将5#6#楼、7#8#楼项目工程分包给了没有资质的个人,对此不予认可;对于由一建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1、2、3、4,与泰丰公司不具有任何关系,不予质证。综合审查证据材料1、2、3、4,对比一建公司、李连朝、泰丰公司的质证理由,本院确认证据材料1、2、3、4的真实性。 围绕着争议焦点,被告泰丰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孟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883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一建公司就梧桐新苑工程款项与泰丰公司产生纠纷,已经在法院起诉,目前处于审理过程中。经质证,李连朝质证认为,对泰丰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证明指向无异议;一建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本院确认证据材料1的真实性,能够确认一建公司与泰丰公司为梧桐新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了纠纷,所形成的案件正处于审理过程中。 根据双方一致的诉辩意见,经过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确认的真实性、有效性证据,本案案件事实归纳、确认如下: 2013年5月1日,为梧桐新苑社区建设工程项目,一建公司与兴周劳务公司就5#6#楼签订一《孟州市梧桐新苑5#、6#楼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甲方孟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孟州市兴周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孟州市梧桐新苑项目5#6#楼;2.工程地点:孟州市梧桐路与东河雍头街东南角。二、承包内容1.施工图中包含的全部土建内容;2.图纸审查答复中的内容及所有变更内容;3.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的其它内容;4.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工具一次包死(包括施工中所用的一切工具零星材料如绑丝、铁钉、粘模所用的胶带、垫块、植筋胶等),承包一次到位,不随市场变化而波动。本工程的承包价款中包含所有砼泵送费、装卸材料费(本工程除掏桩间土机械费归甲方外,其余所有内容均属乙方)等,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统一不再记零工。三、承包价款双方协商本工程的承包价为340元/㎡,阶段付款以图纸面积数进行核算,竣工结算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四、付款方式主体框架完成付总造价的50%,二次结构院完成,主休验收后付至总造价的70%,粉刷结束后付至总造价的85%,竣工验收后付至总造价的95%,剩余5%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五、工程质量标准乙方要严格按照施图纸、设计变更单的内容精心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要按照、所要求内容进行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达到合格工程。六、工期本工程日历工期为360天,即从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阶段工程按乙方编写的进行。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的,甲方将工期同步顺延。七、安全本工程的施工安全由乙方全权负责,施工中安全制度和安全设施的设立要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施工中所有人身事故、机械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可参与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八、工程管理及奖罚制度1.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本工程进行转包,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子结算工程款。2.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乙方从甲方取得工程款后,应首先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纠纷,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3.本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必须达到合格工程标准,如达不到该标准,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4.乙方施工时,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按期交工。如不能按期交工,每延长一天罚款2000元,每提前一天奖励1000元(包括阶段性工程)。5.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工种施工人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没有保险的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6.搞好施工现场的宣传工作,做到文明施工。7.其它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不尽之处以本合同为准。……。十、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1.为乙方提供一套施工图纸;2.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3.负责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非由乙方引发的各种纠纷。乙方:要认真对待甲方与监理方的管理与监督,保质保量,如期交工。十一、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相互配合。如发生纠纷,应由先违约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孟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代表人张松岑,乙方孟州市兴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盖章),代表人李连朝。”与此相对应,5#6#楼施工图纸载明:5#楼建筑面积8788.59㎡,其中一层商业网点(门面房)建筑面积422.73㎡、二层商业网点(门面房)建筑面积422.73㎡,一、二层商业网点(门面房)建筑面积之和是845.46㎡;6#楼建筑面积7698.03㎡。5#6#楼面积之和16486.62㎡。2013年5月1日同一天,一建公司与兴周劳务公司就7#8#楼签订一《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载明:“甲方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孟州市兴周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一、工程名称:孟州市梧桐新苑项目7#、8#楼、地下车库。二、工程地点:河雍大道南、滨河公园西侧。三、工程内容:施工图纸所含全部土建工程、屋面保温内容、土建预留孔洞及补充说明、招标文件、图纸答疑等(外墙保温、外墙涂料、顶层防水工程、地下室防水、门窗、楼梯栏杆制作安装和水电安装除外、落水管安装)。四、安全文明施工目标:……。五、质量目标合格。六、工程工期:开工日期2013年5月1,峻工日期2014年5月1日,日历工期365天。七、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所含全部工程、土建预留孔洞及补充说明、招标文件、图纸答疑内的人工费、机械工具、周转材料、小型材料、现场搅拌、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它。……。八、承包内容中不含以下内容:1.内外墙涂料、油漆、给排水工程、屋顶防水工程、内外墙保温、楼梯栏杆制作安装及所有室内精装修;2.材料:钢筋、商品混凝土、砖、水泥、砂子、…、石子、…、屋面保温聚苯板、排烟道、变形缝所用材料、珍珠岩、地板砖……。九、工程承包价款:1.建筑面积计算:按实际施工图纸计算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承包单价:主楼每平方米340元、地下车库每平方米440元;3.变更发生在施工前的人工费不计;4.施工内容上,本合同未涉及到的,由甲方通知,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无条件施工。十、付款方法:1.主体框架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总造价的50%;2.主体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总造价的70%;3.装饰装修工程完成,付至总造价的90%;4.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造价的98%(扣除工程罚款),留置2%维修保证金,保修期过后一次性付清余款(扣除工程维修所发生费用)。十一、双方责任义务:……。十二、附加条款:……。十三、协议解除:……。十四、违约、争议:1.执行协议,若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甲方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乙方孟州市兴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盖章),代表人李连朝。”与此相对应,7#8#楼楼体建筑面积,其中,7#楼楼体建筑面积5243.345㎡、8#楼楼体建筑面积9823.11㎡,7#8#楼楼体建筑面积之和是15066.455㎡,地下车库面积3041.31㎡,大门面积332.16㎡。 合同订立后,5#6#楼、7#8#楼工程项目开始施工。5#6#楼,李连朝实际施工面积15641.16㎡[计算标准、方式:建筑面积16486.62㎡-门面房(商业网点)845.46㎡]。7#8#楼,李连朝实际施工楼体面积14630.645㎡,其中7#楼5243.345㎡、8#楼9387.3㎡,地下车库实际施工面积3040.31㎡、大门面积332.16㎡。 在施工过程中,为完成梧桐新苑社区工程施工合同,明确一建公司企业内部经营责任,以内部承包方式,一建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将5#6#楼、7#8#楼工程项目分别承包给梧桐新苑社区5#6#楼工程项目部、梧桐新苑社区7#8#楼工程项目部,订立《内部经营承包合同》二份。该二份内部经营承包内容约定一致。5#6#楼工程项目经理为张松岑(一建公司员工),由张松岑负责与兴周劳务公司接洽,7#8#楼工程项目项目经理为苏喜庆(又名苏立峰、一建员工),由苏立峰负责与兴周劳务公司接洽。5#6#楼、7#8#楼工程项目建筑材料,由项目经理采购。 5#6#楼、7#8#楼工程项目,于2014年5月1日依约完工。承建工程(商品房)经历预销售、现售,购房户(业主)已陆续入住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连朝赔偿给付劳务价款1870901.50元,并支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赔偿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连朝对被告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86元,由原告李连朝承担12644元,被告一建公司承担25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高中祥人民陪审员王涛人民陪审员钱立怀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王曼丽
判决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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