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许福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883民初1235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福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3462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使用原告商砼,剩余34620元一直未付,经多次催要,至今还有34620元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将被告诉至贵院,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许福庆辩称,一、被告不欠原告款项,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诉讼主体不对。河南孟州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是2014-2015年左右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施工。原告起诉的混凝土是用于该工程工地,被告只是工地的工作人员,签收是履行职务行为,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主体。二、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应驳回原告起诉或者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孟州市至信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原魁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晴
判决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