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鼓楼支行与张某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晋0107执45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卡纠纷一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107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鼓楼支行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向我院填写财产申报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2月3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公积金,无房产,仅零星存款不足以支付本案全部欠款。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被执行人张某名下×××号车辆已经查封,但无车辆线索无法继续执行,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上述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我院申请续封,逾期视为放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俊林
审判员尚丽萍
审判员陈文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福增
判决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