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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11338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2-24408600
注册时间:1989-01-30
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五经路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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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士月与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缆分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津0113民初1552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士月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缆分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士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乐,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缆分公司及国网天津电力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康士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缆分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给付原告医疗费12000元、护理费13000元、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2万元、交通费3000元、后期复查费6000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总计6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康士月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185.18元、交通费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5日晚20点,原告在天津市北辰区××镇××花园社区散步时,因小区内由被告国网天津电力公司电缆分公司负责维护的电力井盖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告经过时不幸踩翻井盖掉进井里。原告努力挣扎并呼唤路人帮忙救出并报警。将原告送往北辰区中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挫伤、左小腿软组织挫伤、右大腿软组织挫伤等。因原告为74岁老人,创伤后期恢复比较缓慢。住院期间,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缆分公司多次通过电话、面谈等多种方式与原告进行沟通,希望原告先办理出院手续在家进行疗养,并承诺后期所有费用由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缆分公司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出院时腰部两侧轻度肿胀,腰部左侧深压痛,右腕部轻度肿胀,局部压痛,左内踝处皮肤紫青,深压痛,右大腿外侧深压痛。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缆分公司支付相关治疗费用,但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缆分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呈诉。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缆分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辩称, 原告所受损害,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原告所诉的损失不应全部由被告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事发地点位于原告所居住的小区外墙绿化带之内,并非正常的行人道路,无论如何出入小区,该小区均非小区居民的必经之路。从现场环境看,小区出口连接人行便道和道路的地方,有明显的花砖路面,而花砖路面两侧均为整片绿地。事发当晚,在视觉环境本就不佳的时间段,原告选择非正常人行道路行走,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另外,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应当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原告踩踏绿地行走的行为也不应鼓励。另,依据民法典规定,分公司自有自称可以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总公司并不承担补充责任。原告所诉全部请求金额,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缆分公司以自己的能力就可以承担,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或者补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10月25日晚20点,原告带着其自家小狗在天津市北辰区××镇××花园小区外散步时,因原告未栓小狗,小狗跑到小路旁的绿化带电缆井位置,原告也随之来到该位置,并踩到了电缆井盖,因踩翻电缆井盖,原告掉进电缆井并致伤,随后拨打110电话,原告被送至天津市北辰区中医院接受治疗。住院期间为2020年10月25日至2020年11月10日,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9065.18元。主要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挫伤、其他诊断为左小腿软组织挫伤、右大腿软组织挫伤、左踝部软组织挫伤、右腕部软组织挫伤。诉讼中,原告称,住院期间由,先由儿媳王金美对其进行护理,后由雇工进行护理。王金美因护理原告需进行新冠病毒核算监测,花费检测费120元。住院期间,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上述电缆井系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缆分公司所管理。未设有警示标志。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缆分公司系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分公司。庭审中,原告称,本案中原告只主张本次住院的医疗费、交通费,对于其他损失,原告另行主张。被告称,原告所诉全部请求金额,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缆分公司以自己的能力就可以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缆分公司赔偿原告康士月医疗费、新冠病毒核算检测费、交通费合计7508.14元。此款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康士月,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缆分公司不足以承担上述赔偿责任的,由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承担; 二、驳回原告康士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缆分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孙延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益斌
判决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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