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桂芝与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内民申436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沃桂芝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雁矿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7民终4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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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沃桂芝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立案案由是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二审裁定书上却改为劳动争议纠纷,一、二审法院此行为错误,本案是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侵权案件,不应驳回起诉。本案大雁矿业公司在执行纳入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的过程中,利用手中权力对沃桂芝纳入一事处理严重不公,构成侵权,侵害沃桂芝纳入退休教师待遇的权益,并非劳动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裁定认定沃桂芝退休后和大雁矿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沃桂芝和大雁矿业公司并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二审法院偏袒大雁矿业公司,对沃桂芝提交的通话录音证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错误。根据有关文件内容,改行的教师可以享受退休教师待遇,沃桂芝应享受此待遇。综上,请求再审依法撤销二审裁定,重新审理,按照“补充指导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将沃桂芝纳入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并按教师待遇补发2011年至今的待遇差额。
大雁矿业公司提交意见称,沃桂芝将大雁矿业公司列为一审被告主体不适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指导意见》(内政发电〔2011〕31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信委等部门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字〔2011〕201号)文件精神,“坚持属地原则,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妥善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据此,沃桂芝起诉大雁矿业公司给予办理纳入职幼教退休待遇起诉主体不适格,无事实依据。根据沃桂芝的工作档案,其申请退休时离开教师岗位改行到大雁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工作已近8年,未在教育岗位、教育机构岗位上退休,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职教幼教退休身份的认定,不应享受职幼教退休身份的待遇。沃桂芝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或仲裁时效。职幼教退休身份的认定工作始于2011年10月24日,至2012年12月3日已经结束,沃桂芝2019年7月10日提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2019年8月6日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沃桂芝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沃桂芝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徐雷
审判员王菁馨
审判员张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余立博
书记员王慧铖
判决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