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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666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崇德
联系方式:0941-8225398
注册时间:2003-07-03
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老城区罗家峪盛世豪庭1号楼1楼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建筑业、建筑材料制造、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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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露与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甘0191民初314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华露与被告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陈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华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85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金鸡坪村外出打工的农民工。2014年,被告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兰州新区源泰村石化安置房C区13标段的工程。后设立项目部对该工程管理施工,被告陈勇为项目部劳务施工的负责人。被告陈勇为了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将工程中的混凝土、砌墙、垫层及平土、抹灰等劳务施工分包给原告带领工程队进行施工。原告带领农民工在进行劳务施工的过程中,两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7年12月30日,被告对原告工程队的施工量进行结算,原告工程队共完成工程总额3166773.70元,除去两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尚欠318500元未付。同日,被告陈勇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张华露在兰州新区××房××段××南恒生公司)浇筑混凝土、砌砖、抹灰人工工资合计:叁拾壹万捌仟伍佰元整,欠款人:陈勇,身份证:512921197508××××,2017年12月30日。”被告陈勇给原告出具欠条后,两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经原告多次索要,2019年1月28日,被告陈勇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尚欠工程款208500元未付。原告向两被告多次索要无果,致使原告无法付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综上所述,原告为保障自己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恒生公司辩称,所有证据与其无关,公司也不知情,张华露是分包方,不具有农民工的性质,应当驳回张华露对其的起诉。 陈勇辩称,欠款属实,但是其妻子通过支付宝向张华露支付了7000元,其又给张华露的三叔张荣刚付了13000元。因为是用之前的手机转的,具体时间已经记不清楚了,现在应付张华露1885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恒生公司承包了兰州新区源泰村石化安置房C区13标段的整体工程。承包后,恒生公司将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了陈勇。陈勇找到张华露和张智明,由张华露负责并组织人员对混凝土和粉刷部分提供劳务,张智明负责并组织人员对钢筋部分提供劳务。2017年12月30日,经陈勇统计确认,张华露泥工班的劳务费用为3166773.7元,出具了《兰州新区石化安置房C区十三标段泥工班张华露工作量明细单》,该单据由陈勇签字并注明“2017年12月30日余下318500元整(叁拾壹万捌仟伍佰元)。”同日,陈勇又向张华露出具了内容为“今欠张华露在兰州新区××房××段××南恒生公司)浇筑混凝土、砌砖、抹灰人工工资合计叁拾壹万捌仟伍佰元整(¥318500.00元)”的欠条。2019年1月,陈勇向张华露支付了110000元的劳务费。后陈勇妻子李晓红通过支付宝又向张华露支付了7000元,陈勇通过微信转账给张华露三叔张荣刚支付了13000元。后续再未支付劳务费,张华露提起诉讼,形成本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兰州新区石化安置房C区十三标段泥工班张华露工作量明细单、欠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陈勇支付张华露劳务费188500元及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4217.34元,共计212717.34元,并以未付劳务费为基数,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14元、保全费1563元,由陈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朱亮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一敬 书记员王长莉
判决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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