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8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7民终768号
判决日期:2021-07-09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均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3民初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以已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经过原审本诉被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同时,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亦于2021年6月18日以已与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亦经过原审反诉被告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同意
判决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3民初5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本诉原告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原审反诉原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4731元,减半收取为12365.50元,由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3907元,减半收取为6953.50元,由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55.20元,减半收取为6777.60元,由上诉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7元,减半收取为6953.50元,由上诉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周淼
审判员程艳
审判员吴雪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林杉
书记员张丹
判决日期
2021-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