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39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飘扬
联系方式:0518-2346375
注册时间:1997-04-28
公司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38号
简介:
片剂(含抗肿瘤药)、口服溶液剂、混悬剂、无菌原料药(抗肿瘤药)、原料药(含抗肿瘤药)、精神药品、软胶囊剂(含抗肿瘤药)、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粉针剂(抗肿瘤药、头孢菌素类)、吸入粉雾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大容量注射剂(含多层共挤输液袋、含抗肿瘤药)、小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含非最终灭菌)、生物工程制品(聚乙二醇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硬胶囊剂(含抗肿瘤药)、颗粒剂(抗肿瘤药)、粉雾剂、膜剂、凝胶剂、乳膏剂的制造;中药前处理及提取;医疗器械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一般化工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768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7民终768号         判决日期:2021-07-09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均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3民初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以已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经过原审本诉被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同时,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亦于2021年6月18日以已与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亦经过原审反诉被告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同意
判决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3民初5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本诉原告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原审反诉原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4731元,减半收取为12365.50元,由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3907元,减半收取为6953.50元,由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55.20元,减半收取为6777.60元,由上诉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7元,减半收取为6953.50元,由上诉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周淼 审判员程艳 审判员吴雪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林杉 书记员张丹
判决日期
2021-07-0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