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惠、永善县金江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云06民终1651号
判决日期:2021-07-09
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吴兴惠与上诉人永善县金江建安公司(金江建安公司)、云南名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贵公司)、被上诉人颜明贵、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昭通分公司)、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盐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盐津分公司)、被上诉人云南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服务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3民初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3民初7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兴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3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永善县金江建安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3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云南名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32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周严惠
审判员陈丹
审判员余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开鹏
判决日期
2021-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