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名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兴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云06民终724号
判决日期:2021-07-09
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云南名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贵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兴惠、原审被告颜明贵、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昭通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盐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盐津分公司)、云南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服务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3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名贵建筑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盐津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20)云0623民初183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与(2020)云06民终165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不一致。另,一审法院仅对本案保全费由谁负担作出了处理,但对被执行保全措施的财产未作出处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贵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吴兴惠、原审被告颜明贵、中国移动昭通分公司、中国移动盐津分公司、通信服务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吴兴惠一审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人民币合计848314.00元;2.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848314.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起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兴惠与金江建安公司、云南名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起诉不符合诉的合并要求,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兴惠对永善金江建安公司、颜明贵、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盐津分公司、云南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2012年建设施工合同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周严惠
审判员陈丹
审判员余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开鹏
判决日期
2021-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