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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尹继云
联系方式:0870-2226158
注册时间:2004-12-26
公司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196号
简介:
在本省内经营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IP电话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因特网骨干网数据传送业务;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等网络的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广告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以及其他电信及信息服务;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因特网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业务培训、会议服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业务;无线接入业务(含2.6GHz无线接入业务,3.5GHz无线接入服务;其中3.5GHz无线接入业务覆盖范围不含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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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名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兴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云06民终724号         判决日期:2021-07-09         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云南名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贵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兴惠、原审被告颜明贵、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昭通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盐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盐津分公司)、云南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服务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3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名贵建筑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盐津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20)云0623民初183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与(2020)云06民终165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不一致。另,一审法院仅对本案保全费由谁负担作出了处理,但对被执行保全措施的财产未作出处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贵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吴兴惠、原审被告颜明贵、中国移动昭通分公司、中国移动盐津分公司、通信服务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吴兴惠一审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人民币合计848314.00元;2.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848314.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起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兴惠与金江建安公司、云南名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起诉不符合诉的合并要求,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兴惠对永善金江建安公司、颜明贵、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盐津分公司、云南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2012年建设施工合同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周严惠 审判员陈丹 审判员余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开鹏
判决日期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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