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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孟祥涛
联系方式:0539-8129626
注册时间:1996-09-24
公司地址:临沂市海关路79号
简介: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砼结构构件制造;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新材料技术研发;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砼结构构件销售;耐火材料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公路管理与养护;安全生产检验检测;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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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聪颖与陈强、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1381民初223号         判决日期:2021-07-09         法院: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冉聪颖诉被告陈强、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聪颖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陈强及被告沂蒙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冉聪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强支付拖欠原告欠款22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沂蒙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沂蒙公司承建G347线阆中三庙乡至厚子铺段公路改建工程,并将第1合同段的劳务分包给被告陈强,陈强雇佣原告在该工地进行装载机作业。截止2016年2月4日,被告陈强累计欠原告40000元,后陆续支付18000元,仍有22000元未付。 被告陈强辩称,欠款属实,利息愿意按照原告要求负担。 被告沂蒙公司辩称,1、公司不知晓被告陈强下欠原告劳务款;2、公司未与原告建立用工关系;3、原告与被告陈强结算后,被告陈强为原告的债务人,而非公司;4、公司没有与被告陈强建立任何形式的施工合同或分包合同;5、公司与被告陈强不存在结算或工程款支付关系,公司与被告陈强之间的业务合作与建筑法或司法解释的工程分包没有关系,陈强与案外人张华签订的合同;6、案外人张华不是公司委派的经理,公司不知晓张华的身份,也并未授权张华与被告陈强签订合同,且该项目至今未办理结算。综上,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5年8月14日,四川省阆中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将G347线阆中三庙至厚子铺段公路改建工程1标段施工工程发包给山东沂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后,是否将案涉1标段劳务工作区域“K395+880至403+460”分包给陈强?被告沂蒙公司称公司未将该标段劳务分包给被告陈强,且案外人张华也并非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未授权张华与被告陈强签订《内部劳务分包合同》。但被告沂蒙公司承认被告张华为该标段劳务的实际施工人,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将该标段劳务实际分包给谁,且在本院一系列涉被告陈强与被告沂蒙公司就该标段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均认定:“2015年9月17日,案涉1标段施工工程项目经理部将“工作区域K395+880至403+460”的劳务分包给陈强。”综上,本院对被告沂蒙公司的说法不予采信,被告陈强系被告沂蒙公司G347线阆中三庙乡至厚子铺段公路改建工程第I段K395+880至403+460的劳务分包人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冉聪颖劳务欠款22000元,并以2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3日起按按照2021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陈强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伏宝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馥印 书记员赵苑铃
判决日期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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