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果
联系方式:0812-8887280
注册时间:2010-04-09
公司地址: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小区小广场旁(鸿福商务中心楼)
简介:
住宅房屋建筑;管道工程建筑;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工程;设备、仪器仪表用钟制造;通用和专用仪器仪表的元件、器件制造;通信设备零售;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销售;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电力工程施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公路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特种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水利土石方工程服务;土石方运输工程施工;施工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刘家宏与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聂俊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0403民初331号         判决日期:2021-07-09         法院: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家宏与被告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臣公司)、聂俊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家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雪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伏相霖、被告聂俊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昱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家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至保证金全部退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聂俊勇找到刘家宏,称雪臣公司从攀枝花良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良泓公司)处承建“良泓·西郡附属工程”,其为雪臣公司授权代表人,双方协商由刘家宏组织工人施工。刘家宏于2018年4月支付了500000元保证金,聂俊勇出具了收条。2019年5月,聂俊勇向刘家宏出示其与良泓公司签订的《良泓·西郡附属工程总承包合同》后,刘家宏与雪臣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保证金于2019年12月退还,雪臣公司至今未退还,故诉请退还。 雪臣公司辩称,聂俊勇仅为雪臣公司承建的良泓·西郡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雪臣公司未收取刘家宏保证金500000元,也未授权聂俊勇向刘家宏收取,因此不应当承担返还保证金的义务,请求驳回刘家宏对雪臣公司的诉讼请求。 聂俊勇辩称,聂俊勇收到刘家宏保证金500000元,但聂俊勇与雪臣公司系内部承包关系,聂俊勇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若本案退还保证金的条件成就,应由雪臣公司承担退还责任,聂俊勇不应承担连带退还责任;刘家宏与雪臣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系背靠背条款,即良泓公司向雪臣公司退还保证金后,才向刘家宏退还保证金,故本案保证金退还条件未成就,应驳回刘家宏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于各方对真实性无异议的收条、2018年4月12日刘家宏向聂俊勇转款凭证、刘家宏银行账户明细、良泓公司与雪臣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签订的《良泓·西郡住宅小区室外附属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良泓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出具的收据、2019年7月24日雪臣公司出具的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雪臣公司(聂俊勇)作为甲方与刘家宏作为乙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合同》,聂俊勇和刘家宏认可,雪臣公司对其三性不认可,在该合同上签字的聂俊勇和刘家宏均认可,且与本案有关,本院依法采信。对于2份整改通知单,无良泓·西郡附属工程项目部印章,雪臣公司、聂俊勇均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田红玲、曾左华、张清全银行账户明细,雪臣公司、聂俊勇均认可真实性、合法性,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三份银行账户明细涉及主体是雪臣公司与案外人田红玲、曾左华、张清全,虽刘家宏陈述田红玲、曾左华、张清全是其劳务班组农民工,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雪臣公司和聂俊勇亦未确认,故无法认定与本案有关,本院不予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30日,良泓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雪臣公司(聂俊勇)良泓·西郡项目附属工程保证金1000000元。2019年6月26日,良泓公司作为发包人与雪臣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良泓·西郡住宅小区室外附属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聂俊勇作为承包人雪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名,合同内载明承包人项目经理:聂俊勇。 2018年4月12日,刘家宏向聂俊勇6228××××3075账户转账400000元,聂俊勇于当日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刘家宏交来保证金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正);2018年4月27日,聂俊勇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刘家宏交来保证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正)。2019年6月29日左右,聂俊勇与刘家宏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合同》,聂俊勇在甲方处签字,甲方处加盖雪臣公司良泓·西郡住宅小区室外附属工程资料专用章,刘家宏在乙方处签字。该合同载明:乙方于2018年4月份向甲方缴纳合同保证金50万元,大写五(伍)十万元整。保证金于2019年12月份给予退换(还),按甲方退款时间及比例。 2019年7月24日,雪臣公司出具《证明》记载:由我公司承建的“良泓·西郡项目附属工程”,需向甲方良泓公司缴纳1000000.00元(壹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此笔款项2018年3月30日由聂俊勇(个人转账)缴纳至良泓公司。备注:如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外差材料款或民工工资的情况,为避免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公司有权在工程进度款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支付相应欠款。 2020年1月20日,雪臣公司向刘家宏中国工商银行6222××××5898转款25000元。 良泓·西郡项目现处于停建状态
判决结果
一、被告聂俊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家宏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保证金退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家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聂俊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敏 书记员庞荣
判决日期
2021-07-0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