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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绥化热电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7696万元
法定代表人:贾勇
联系方式:0455-2755615
注册时间:2015-01-06
公司地址: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简介: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免烧砖制造;动力与电气工程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粉煤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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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文贵、邓湘明等与广州鑫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12民初16836号         判决日期:2021-07-09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滕文贵、邓湘明诉被告广州鑫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民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电力工程局)、大唐绥化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滕文贵、邓湘明诉称,2015年8月,鑫民公司与广东电力工程局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广东电力工程局将其从建设方即大唐公司总承包的大唐绥化电厂C标段#2机主厂房上部结构工程分包给鑫民公司施工。2016年4月15日签订《补充协议》,新增#1、2灰库混凝土结构由鑫民公司施工,原告施工班组(结构二分部施工班组)系鑫民公司的施工班组之一,前述施工任务的部分劳务由原告完成施工。2015年8月,原告进场施工#2机组厂房基础,同年12月完成施工退场,经鑫民公司与广东电力工程局结算,审定原告该项工程的劳务费结算款为2177203.87元。2016年4月,原告进场施工#2机组主厂房上部结构、#2、3干灰库基础及#1、2、3干灰库上部结构,同年12月完成施工退场,2017年1月4日,鑫民公司与广东电力工程局完成结算,审定原告该项工程的劳务费结算款为9846799.20元,原告完成的劳务费结算款合计为12024003.07元。2018年春节前鑫民公司已支付给原告劳务费9764854.21元,2019年2月2日支付原告劳务费10万元,2020年1月22日支付原告劳务费15万元,尚欠原告劳务费2009148.86元。原告多次要求鑫民公司和广东电力工程局支付劳务费,大唐公司为此还曾于2018年8月8日专门召开“关于解决滕文贵(邓湘明)班组现场讨薪的专题会议”,但事后鑫民公司和广东电力工程局并未执行该会议,且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的劳务费。广东电力工程局作为涉案项目的发包方,应在欠付鑫民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的劳务费支付承担偿付责任,大唐公司应在欠付广东电力工程局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的劳务费承担偿付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鑫民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009148.86元及以2009148.8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日为174795元;2.广东电力工程局在欠付鑫民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偿付责任;3.大唐公司在欠付广东电力工程局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偿付责任;4.诉讼费用全部由鑫民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李春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钟陈 书记员姚春华
判决日期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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