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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安蜜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邹传保
联系方式:0760-23766128
注册时间:2009-06-30
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兴华东路83号
简介:
生产、销售:榨汁机、搅拌机、豆浆机、电热水壶、小家电用品、电器塑料产品、五金电器配件;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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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安蜜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陈铨标、中山市正德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1)粤2072民初3360号         判决日期:2021-07-09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安蜜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蜜尔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正德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德公司)、陈某1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4月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蜜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纯,被告正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蜜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安蜜尔公司支付退税款本金547930.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1877.91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从2019年4月6日暂计至2021年1月28日,最终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1日,安蜜尔公司与正德公司签订《出口合作合同》,合同约定:1.安蜜尔公司委托正德公司代理出口;2.安蜜尔公司负责与外商商定有关产品的规格、数量、质量、交货期、单价及结算方式等事项,负责按照与外商商定的条款进行生产、负责向外商催收结汇款并负责向正德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3.正德公司负责办理出口报关、收汇结汇、出口退税等手续并负责向安蜜尔公司支付货款及退税款;4.正德公司在收到出口货物增值税发票及对应的外汇后5至10个工作日内向安蜜尔公司支付退税款。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正德公司应向安蜜尔公司支付退税款596368.8元,但正德公司仅向安蜜尔公司支付退税款48437.88元,至今尚欠安蜜尔公司退税款547930.92元未支付。正德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陈某1是正德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此,陈某1应对正德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安蜜尔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正德公司、陈某1辩称,其确认未付退税金额547930.92元,但因为税局税务的处理至今没有退回,故两被告现在没有能力支付。 原告安蜜尔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举证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正德公司于1998年8月11日成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陈某1为正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2012年8月1日,安蜜尔公司作为乙方与正德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出口合作合同》一份,约定甲、乙双方在外商的交易中分工合作,乙方负责与外商商定有关产品规格、数量、质量、交货期、单价及结算方式等方面事项,负责按照其与外商商定的条款进行生产,甲方根据乙方与外商商定的条款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并办理出口、收汇等手续;甲方在收到外商为乙方承付的出口美元外汇后,即日先按当月首日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现汇买入折算成人民币后给乙方,收到出口货物增值税发票并确定对应的外汇已收齐后5-10个工作日内按开票的结算价付清余额(税金)给乙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安蜜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委托正德公司代为出口货物,并向正德公司开具了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增值税发票合计4377300.89元,产生应退税款596368.8元。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正德公司已于2019年2月25日收齐了涉案货物的外汇,并在2019年3月23日收齐增值税发票。后正德公司向安蜜尔公司支付退税款48437.88元,至今尚欠安蜜尔公司547930.92元退税款未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正德商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安蜜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7930.9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47930.9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某1对被告中山市正德商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98元,减半收取484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469元,合计8318元(原告中山市安蜜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正德商业有限公司、陈某1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安蜜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卢钊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曾晓佳
判决日期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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