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沣盛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330民初517号
判决日期:2021-07-08
法院: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沣盛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9457.00元整;2.双方合同第十一条第7款约定被告按未付进度款全额的每天千分之一计息贴补给原告的财务成本。从应计息时间(2020年11月4日)开始计算到原告结清所有款项为止;3.判令被告负担原告行驶债权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8日,原告项目部下达进场通知书,即按约定进行施工,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至今拖欠537100.00元,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工期一拖再拖,人员的误工费、餐费、设备占用费、差旅费一共122351元。本案经多次调解协商,被告一直未支付。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第二款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在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沣盛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马鸣
书记员陈雪
判决日期
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