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春海、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蓬安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1323民初1107号
判决日期:2021-07-08
法院:蓬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春海与被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兴建筑)、蓬安县中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春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被告联兴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林全、蓬安县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张先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杜春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联兴建筑支付杜春海工程款127138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27138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蓬安县中医院对联兴建筑欠付杜春海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联兴建筑、蓬安县中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底,杜春海承揽了蓬安县中医院发包给联兴建筑的蓬安县中医院门诊综合楼工程中的玻璃幕墙工程。2019年9月2日,杜春海与联兴建筑进行结算,经结算联兴建筑应向杜春海支付工程款400525元,但联兴建筑一直拒不给付。2020年12月1日,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李平阳诉联兴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联兴建筑认可蓬安县中医院发包的综合楼玻璃幕墙工程款应向杜春海支付。2020年12月3日,杜春海向蓬安县人民法院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2020)川1323民初2160号案件诉讼。后因李平阳申请撤诉,蓬安县人民法院告知杜春海可另行起诉。杜春海系蓬安县中医院大楼玻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竣工后与联兴建筑进行了结算且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联兴建筑应向杜春海支付工程款,蓬安县中医院作为发包方应对联兴建筑的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现杜春海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杜春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汪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峻利
判决日期
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