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波与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黑10民终491号
判决日期:2021-07-08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张波因与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哈一建管理人)、被上诉人高成政、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牡丹江市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1005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波、哈一建管理人分别于2021年6月23日、2021年6月28日以个人原因及哈一建已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波、哈一建管理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张波二审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上诉人张波负担。
哈一建管理人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上诉人哈一建管理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高玉林
审判员周晓光
审判员钱大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禹
书记员刘纯
判决日期
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