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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沙国江
联系方式:0778-6229555
注册时间:1993-08-05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10号楼12层7号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桥梁、隧道施工;建筑安装;航务工程作业;交通工程设施;道路运输;机械电子产品、化工原料产品(不含危险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租赁、轻纺产品、办公器材。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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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合合、严定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221民初694号         判决日期:2021-07-08         法院: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合合诉被告严定治、重庆市开州区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显谆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合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彪,被告重庆市开州区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良成,被告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保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定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17814.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辰集团)为水城县级公路的施工中标单位,中标后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重庆市开州区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后被告诚信公司又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严定治施工。2018年4月份原告被被告严定治雇佣到水城县级公路做钢筋活,2018年12月18日11时原告在水城县级公路钢筋活时被铁丝划伤左眼珠,受伤后被紧急送往龙场医院救治,同日转院至六盘水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18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27日第一次住院8天;2019年4月3日在六盘水市人民医院住院第二次3天,医院诊断为:1、左眼外伤性白内障;2、左眼角膜穿通伤术后。原告所受的伤经六盘水市红山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六红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200号意见书,评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45日,营养期为30日。该事故共给原告造成损失为317814.9元。分别为:1、医疗费1150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1天×100元/天=1100元;3、营养费30天×100元/天=3000元;4、误工费150天×160元/天=24000元;5、护理费45元×160元/天=7200元;6、残疾赔偿金34404×20年×30%=206424元;7、鉴定费2000元;8、交通费3707.8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10、被赡养人生活费43874.1元(父亲黄定祥65岁即21402元/年×15年/6人=53505元;母亲张乖乖60岁即21402元/年×20年/6人=71340元;儿子张文孝16岁即21402元/年×2年/2人=21402元;53505+71340+21402=146247×30%=43874.1元)。综上,被告苏辰集团作为受益中标单位,诚信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水城县级公路又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严定治,三被告均具有一定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失应全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特向中院依法起诉,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为谢。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原告受伤所在工地的工程是被告严定治直接从被告苏辰建设集团公司承包的,因严定治无劳务资质,才借用答辩人的资质与苏辰建设集团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黄合合所受伤害应由被告严定治及苏辰建设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从答辩人与被告苏辰建设集团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工程劳务合作合同》内容来看,除主要材料由苏辰建设集团公司提供外,机械设备全部是由答辩人提供,所有的工作内容均由答辩人完成,该劳务合作合同实质上是工程转包合同,答辩人无建筑资质,故该合同无效。且严定治个人借用答辩人的资质与被告苏辰建设集团公司签订合同,应当认定严定治与被告苏辰建设集团公司存在转包合同关系,答辩人与苏辰建设集团公司之间只存在名义上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因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应为无效。答辩人与严定治之间存在出借资质的法律关系,答辩人应承担的只是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责任和《建筑法》十六条规定的因承担工程因质量不符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损失与使用其名义的严定治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答辩人无须承担其他责任。黄合合的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苏辰建设集团公司的名义购买,另外,从苏辰建设集团公司项目部出的《意外伤害证明》、苏辰建设集团公司项目部认可黄合合是其公司员工。故被告严定治及苏辰建设集团公司应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原告的各项请求过高,超过法定标准的不应得到支持。1、医疗费中的3999元报保险后已由平安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该部分原告不能重复主张。另外无医疗费发票的不能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计算过高,应按市内出差补助标准70元/天计算。3、营养费按100元/天计算过高,参照同类法院判决按照30元/天计算较合理。4、护理费按160元/天计算过高,应参照贵州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8568元/年计算。另外,原告只住院11天、出院后的护理费应减半计算。5、误工费过高,据被告严定治讲,原告上班的工资每天120元,误工费应按120元每天计算。6、原告系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7、伤残鉴定是原告单方委托,不符合新证据规则要求,对其鉴定结论答辩人不予认可,该鉴定费应由原告承担。8、交通费过高,交通费应是原告就医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原告提供的加油费收据不能支持,一是没提供发票,二是不能证明是用于就医。9、住宿费认可。10、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根据本案情况,酌情按6000元判决。11、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三、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且原告不能就扩大的损失向答辩人及其他被告主张权利。原告是在整理扎丝时,不小心被扎丝弹到眼睛受伤的。原告有重大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另外,原告受伤当时比较轻微,去龙场卫生院医治时,医生当时说没得问题,作简单处理后就让原告回家了,回家后原告一直流泪水,第二天再去乡卫生院时,才告知他们治不了叫去其他医院。后去水城县人民医院和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时,医院说耽搁了最佳治疗时间。被告不能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耽误治疗的责任应由龙场乡卫生院承担。原告另行向龙场乡卫生院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告所受伤害应得到合理赔偿,答辩人会积极配合原告获得赔偿款,严定治尚有工程款在苏辰建设集团,苏辰建设集团将严定治工程款支付到答辩人账户上后,答辩人按判决确定的金额支付给原告。 被告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案由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原告黄合合要求答辩人连带赔偿各项费用317814.9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答辩人与原告既没有劳务合同关系,也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原告受到的伤害,答辩人既没有违约,也没有侵权,不应承担责任。2、答辩人将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重庆市开州区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属于合法发包,答辩人与严定治没有劳务、劳动合同关系,不应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3、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事实及理由部分陈述了,重庆市开州区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严定治施工,原告由严定治雇佣到项目上做钢筋活过程中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4、原告在施工现场作业时,应当谨慎工作,时刻注意自身安全,然其在作业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被铁丝划伤左眼珠,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严定治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原告的作业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然其疏于安全管理,未督促原告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原告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被告重庆市开州区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严定治施工,应当与被告严定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被告严定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本院查明:2017年10月20日,被告重庆市开州区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合作合同》,约定被告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贵州省水城县龙场乡至顺场乡××路改扩建工程中的“1、1、K3+230涵洞;2、部分涵洞、防护工程。”分包给被告重庆市开州区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签订后,被告严定治在现场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8年12月18日11时许,被告严定治在组织原告黄合合在上述工程做工的过程中,原告黄合合被铁丝伤到眼睛,受伤后,原告黄合合先后在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治疗共计13天,出院诊断为:1、左眼角膜贯穿通伤;2、左眼外伤性前房积血;3、左眼虹膜根部断离;4、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共计花去医疗费11509元,因治疗产生住宿费278元。2019年12月13日,原告黄合合所受之伤经六盘水红山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所受伤残等级为八级,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45日,营养期为30日,花去鉴定费1300元。 另查明:被告严定志与被告重庆市开州区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被告重庆市开州区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了:隧道、桥梁、路基工程施工。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工程劳务合作合同》、身份证、票据、收据、住院病历、《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重庆市开州区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严定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黄合合支付赔偿款194244元; 二、驳回原告黄合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黄合合负担1020元,由被告重庆市开州区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严定治连带负担1880元(原告黄合合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开州区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严定治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黄合合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胡显谆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兴友 书记员李建军
判决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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