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518号
判决日期:2021-07-08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球实业公司)、一审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矿业公司)、一审第三人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最高法民终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能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裁定再审本案;2.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由寰球实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二审法院对中能源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核心与关键证据,均未予调取,且二审法院对中能源公司提交的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未作出任何形式的通知或答复,二审判决也没有任何回应,不仅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也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二、一审判决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擅自对违约金数额作出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对中能源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既没有给予记述,也没有予以回应,并径行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仍认定不清,缺乏证据支持,且法律适用错误。三、二审法院认定的本案法律关系性质与寰球实业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既没有向中能源公司和寰球实业公司释明,也没有将隐藏的借贷法律关系的效力列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进行举证和辩论,而径行认定《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有效并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剥夺了中能源公司举证和辩论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四、二审法院对本案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与寰球实业公司的主张不一致,且未予释明并继续审理,实质上变更了寰球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即使二审法院认为没有必要重新组织举证,也应当自行对本案证据依据借贷法律关系重新予以审查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涛
审判员张能宝
审判员王云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海玲
书记员甄嘉铭
判决日期
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