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和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144号
判决日期:2021-07-08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哈密市和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翔公司)因与上诉人中铁十九局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被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民初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密市和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4625.26元、上诉人中铁十九局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902.74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何波
审判员徐霖
审判员张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佟锡尧
书记员冯宇博
判决日期
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