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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蓝田总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瞿兆玉
联系方式:010-65699866
注册时间:1989-03-06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农业、商业、制造业、建筑业、通讯业、其他产业项目的投资;钢材、木材、建筑材料、炉料、化工产品、轻纺产品、机械设备、电工器材、仪器仪表、农业机械、农业生产资料(不含化肥、农药、农膜)、饲料及添加剂、汽车(其中小轿车直接销售到最终用户)及其零配件、电子设备、通讯设备、日用百货的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包装食品、饮料、酒、保健食品的销售(有效期限以卫生许可证为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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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迎积与淄博嘉盈投资合伙企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12民初5003号         判决日期:2021-07-08         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中财嘉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周迎积与被告北京中财嘉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嘉盈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北京分行)、中国蓝田总公司(以下简称蓝田公司)、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核恒通公司)、张勇、淄博嘉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淄博嘉盈企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周迎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周迎积与中财嘉盈公司、浦发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中财嘉盈-盈华2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判令中财嘉盈公司向周迎积返还投资款本金120万元;3.判令中财嘉盈公司向周迎积支付截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投资收益(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化9.5%的标准,自2018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11日为16783.33元;按照年化10%的标准,自2019年2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为36333.33元,投资收益合计53116.67元);4.判令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向周迎积承担违约责任,与中财嘉盈公司就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连带向周迎积进行支付;5.判令蓝田公司、中核恒通公司、张勇向周迎积承担担保责任,与中财嘉盈公司就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连带向周迎积进行支付;6.判令淄博嘉盈企业与中财嘉盈公司就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连带向周迎积承担返还责任;7.判令中财嘉盈公司、浦发银行北京分行、蓝田公司、中核恒通公司、张勇、淄博嘉盈企业共同承担周迎积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即律师费5400元;8.判令中财嘉盈公司、浦发银行北京分行、蓝田公司、中核恒通公司、张勇、淄博嘉盈企业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周迎积与中财嘉盈公司、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共同签订《中财嘉盈-盈华2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周迎积认购中财嘉盈公司发行的股权类契约型私募基金-中财嘉盈-盈华2号(以下简称盈华2号)。《基金合同》同时确认浦发银行北京分行为盈华2号的托管人。2017年9月26日,中核恒通公司出具《担保确认函》,就上述投资作为担保人。2018年12月13日,蓝田公司出具《担保确认函》,就上述投资作为担保人。2019年1月23日,张勇出具《担保书》,确认其作为中财嘉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愿意就上述投资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张勇承认其挪用了上述投资,承诺承担还款责任。周迎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给付投资款后,中财嘉盈公司未按照约定进行投资、浦发银行北京分行亦未履行监管责任。周迎积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并要求中财嘉盈公司、浦发银行北京分行连带支付投资款及投资收益。蓝田公司、中核恒通公司提供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应连带履行支付义务。根据张勇的承诺和自认,其亦应对支付投资款和投资收益承担连带责任。中财嘉盈公司所募集的资金汇入淄博嘉盈企业的账户,淄博嘉盈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财嘉盈公司,也负有返还相应款项的义务
判决结果
驳回周迎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田雪姣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李翠华
判决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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