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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3万元
法定代表人:秦涛
联系方式:010-57953301
注册时间:1989-08-21
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388号
简介:
木材加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 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工程咨询;技术服务;建筑机械设备、材料的租赁;销售建筑材料、钢材、木材、五金交电。(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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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6民初6612号         判决日期:2021-07-08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正辰公司)与被告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以下简称军事体育训练中心)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煤正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加玕、田浩坤,被告军事体育训练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宇、张耀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煤正辰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有效;2.被告履行双方《合作建房协议书》,办理建房指标和建筑规划;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直属工作部直属工程处)作为乙方,于1996年5月3日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体育工作大队(甲方)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在黄寺西院八一队手球馆西侧合建一栋普通公共和住宅用房,建房占地1462.05平方米由甲方提供,作为甲方合作投资。此建筑为地面6层,总建筑面积8285平方米,建房资金由乙方提供,作为乙方投资,此外乙方拨给甲方6万元人民币。1至3层公共用房的5/6产权归甲方,1/6产权归乙方所有,4至6层宿舍用房除补足甲方所享有的面积,剩余归乙方所有。甲方责任为:负责申请建房指标和报批建筑规划;乙方责任:负责建房所需资金,按图纸组织施工。”协议签订后,乙方依约投入资金按图进行施工,完成房屋建设,1-3层交付甲方使用,4-6层作为职工宿舍使用。甲方却未完成自己责任,没有申请建房指标和报批建筑规划。导致在4-6层居住的乙方职工人户分离,无法完成落户、入托、入学等。被告未按《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办理建房指标和建筑规划,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军事体育训练中心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办理建房指标和建筑规划是建房的前提,现在房屋已经建完,建房指标和规划,已经无意义了。且我们已经履行了。我们认可合同的效力。如果没有建房指标和规划,楼是建不起来。针对房产,对方单位已经不属于军队下属企业了,无法落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996年5月3日,军事体育训练中心(甲方)与中煤正辰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上载明:……二、合作项目及内容: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协商同意,在黄寺西院八一队手球馆西侧,现食堂位置合建一栋普通公共和住宅用房。建房占地约1462.05平方米,由甲方提供,作为甲方合作投资。此建筑为地面6层,总建筑面积约8285平方米。1至3层属框架结构,为公共用房,4至6层为砖混结构,作住宅用房。建房资金(含三通一平)由乙方提供,作为乙方投资。此外乙方拨给甲方6万元人民币,甲方用于改造临时食堂,不足部分由甲方负责解决。三、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负责申请建房指标和报批建筑规划。2、负责前期工作,(食堂搬迁、联系基础勘探)及开工手续。3、协助乙方解决施工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二)乙方责任。1、负责双方建房所需的资金。2、负责地面上旧建筑的拆除。3、按图纸组织建筑施工,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四、双方利益:所建房屋的产权归双方所有,原则上双方各自享有50%的建筑面积及产权。具体分配为l至3层公共用房的5/6产权归甲方,1/6产权归乙方所有,4至6层宿舍用房除补足甲方应享有的面积,剩余归乙方所有,具体按竣工后的实际面积计算。…… 庭审中,中煤正辰公司主张上述合同签订之后,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军事体育训练中心未依约办理建房指标和建筑规划,导致涉案房屋无法办理落户手续。此外,该单位拥有涉案房屋4-6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证明上述主张,中煤正辰公司另提交了往来函、协议书、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军事体育训练中心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办理建房指标和建筑规划的合同义务,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另,该单位主张涉案房屋无产权,现已归直工部管理处管理,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无法履行中煤正辰公司诉求中主张的合同义务。为证明上述主张,军事体育训练中心提交总政治部呈批件予以佐证。另,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为军产房。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前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进行调查,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称,因年代久远,现无法核实涉案房屋是否办理建房指标和建筑规划
判决结果
一、确认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于1996年5月3日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有效; 二、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继续履行《合作建房协议书》,申请建房指标和报批建筑规划。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郝彬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瑶 书记员陈利明
判决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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