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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方式:0517-85295607
注册时间:2013-02-01
公司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永怀东路2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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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5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东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803民初5005号         判决日期:2021-07-08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淮安光大村镇银行)与被告江苏东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东辰公司)、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中淮公司)、胡高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安光大村镇银行代理人王立法,被告胡高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辰公司、中淮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淮安光大村镇银行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东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5万元、利息705375元及罚息(以49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律师费166400元;2.被告中淮公司、胡高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6日,被告东辰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被告东辰公司向原告借款49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7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75%,如被告逾期还款则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罚息。同日,原告与被告中淮公司、胡高明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东辰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原告按照约定发放了贷款,被告东辰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 胡高明答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东辰公司、中淮公司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6日,原告淮安光大村镇银行与被告东辰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被告东辰公司向原告借款49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7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75%,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如被告东辰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则按借款期限内利率上浮50%加收罚息,并负担原告为行使合同项下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同日,原告与被告中淮公司、胡高明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中淮公司、胡高明为东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罚息、违约金,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中淮公司在保证合同中盖章,被告胡高明在保证合同中签字。 2016年10月27日,原告淮安光大村镇银行向被告东辰公司发放了涉案贷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保证合同、贷款借据、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贷款发放传票、中淮公司董事会决议在卷佐证,经被告胡高明质证并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苏东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95万元及利罚息(以49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2019年10月27日;从2019年10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高明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高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东辰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52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1165元,被告江苏东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高明负担51387元,(由被告负担的部分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83)
合议庭
审判长崔兆海 人民陪审员梁勇 人民陪审员潘海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单银银 书记员陈祯
判决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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