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志平、温永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2021)粤1223民初603号
判决日期:2021-07-08
法院:广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宁农商行与被告曾志平、温永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广宁农商行于2021年3月23日以被告曾志平、温永梅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772.60元,减半收取计1886.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88元,二共3274.30元(原告缓交),由被告曾志平、温永梅负担,并当庭缴纳
合议庭
审判员邓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良浩
判决日期
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