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夏玉丽、李成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05执255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1-07-07
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与夏玉丽、李成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20)川国公证执字第535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637.65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夏玉丽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监证4996575)的房屋,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
判决结果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20)川国公证执字第535号公证债权文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张兆丰
执行员李双华
执行员阚能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默
判决日期
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