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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1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冉洪泽
联系方式:0812-3332017
注册时间:2003-04-09
公司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94号
简介:
公路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隧道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通信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防水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特种作业工程、环保工程施工;钢结构网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按资质许可开展业务);施工劳务作业(不含劳务派遣);机械设备租赁;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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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全与谢玉民、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2021民初1127号         判决日期:2021-07-07         法院: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志全与被告谢玉民、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甬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志全、被告谢玉民、被告攀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雷恒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杨志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运费766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从2021年3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19年11月3日,杨志全和成资渝高速六标路基施工二队副队长谢玉民达成口头协议,杨志全自带川AG3209土方运输车,运输施工段土石方,以每车18方计量,一公里内45元/车(由于川AG3209车辆方量为20方,谢玉民承诺运输完成后,每车另加5元),运输完成后一次性结清运费。油料费由谢玉民垫付,运输完工后,在结算总金额内扣除油料费。杨志全于2019年11月3日入场,于2020年5月23日完成运输作业退场。2020年8月8日,经杨彬与杨志全结算,扣除借支、油料费,下欠运费76674元至今未付。因未收到运费,杨志全到安岳县信访局信访,安岳县信访局转安岳县交通运输局调解处理,调解过程中因谢玉民未到场,由谢玉民的管理人员蒋立军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收执。2020年12月5日,谢玉民承认前述欠款并重新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杨志全认为,成资渝高速六标路基施工二队实际由攀甬公司承建施工,攀甬公司应当和谢玉民对前述运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果。 谢玉民辩称,对杨志全诉称的基本事实及下欠运费金额无异议,下欠运费应该由谢玉民承担,与攀甬公司无关。 攀甬公司辩称,攀甬公司将案涉工程承包给案外人袁治富,袁治富又将劳务分包给谢玉民,攀甬公司与杨志全、谢玉民均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攀甬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杨志全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谢玉民身份证复印件,攀甬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结算书、欠条两份、信访处理意见书,微信、银行交易记录,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劳务合作协议等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3日,杨志全和谢玉民达成口头协议,杨志全自带土方运输车,到成资渝高速六标项目工地运输土石方。杨志全于2019年11月3日入场,于2020年5月23日完成运输作业退场。期间,杨彬代谢玉民支付部分运费。2020年8月8日,杨志全与谢玉民的工作人员杨彬对运输费用进行了结算,扣除借支、油料费,下欠杨志全运费共计76674元。因未收到运费,杨志全到安岳县信访局进行了信访,安岳县信访局转交安岳县交通运输局调解处理。2020年11月27日,在调解过程中因谢玉民未到场,由谢玉民的管理人员蒋立军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收执。2020年12月5日,谢玉民对前述欠款予以追认,并重新出具一张欠条交由原告收执。2018年8月22日,攀甬公司与案外人袁治富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协议》,约定攀甬公司将成资渝高速公路成都天府国际机场至潼南TJ6-LJ2标段承包给袁治富,袁治富于2018年11月1日与谢玉民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约定袁治富将成渝高速公路TJ6标段项目部第二队劳务部分承包给谢玉民。上述运费,经杨志全多次催收至今未果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谢玉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志全运费766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76674元为基数,利息从2021年3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志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6元,减半收取计858元,由被告谢玉民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石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凌颜丽 书记员胡礼军
判决日期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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