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国明与北京普纬律师事务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4民特425号
判决日期:2021-07-07
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白国明与被申请人北京普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普纬律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白国明称,请求法院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2636号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代理合同》,约定普纬律所代理白国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东堡村167号厂房拆迁一案,白国明支付了前期代理费3万元。后上述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普纬律所向北仲申请仲裁主张律师代理费损失,但北仲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了显失公平之裁决。不仅普纬律所提交的证据系伪造变造的,且仲裁裁决认定的结果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普纬律所称,白国明的申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案不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撤裁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其申请。
经本院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北仲根据普纬律所向该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以及白国明与普纬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仲裁条款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上述合同引起的争议仲裁案。该案适用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仲仲裁规则中简易程序的规定。
2020年11月11日,北仲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2636号裁决书。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本院询问,白国明表示,其所称普纬律所所提交的证据系伪造变造的是指普纬律所的陈述不属实,有关拆迁文件都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拆迁案件中由法官依职权调取的文件而不是普纬律所所述由该所自己调取的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白国明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白国明负担(已交纳)
合议庭
审判长冀东
审判员于颖颖
审判员朱秋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鹏
书记员龙思超
判决日期
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