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贺亚平
联系方式:010-63819918
注册时间:2004-09-24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18号院3号楼711室
简介:
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6民初4651号         判决日期:2021-07-07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鑫,被告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翰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咨询服务费9194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的分支机构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北京槐房万达广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合同金额3105000元。2016年9月2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新增工作内容,新增服务费245000元。根据《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双方确认签证金额5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2017年6月1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最终结算确认金额3400000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发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全部服务费。截至目前,被告仍无故拖欠原告尾款919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故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因对公司印章无法核实,故对最终结算金额无法确认。利息同意自2017年8月23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罪尚未判决,不能确定本案是否涉及经济犯罪。被告同意承担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5年8月12日,原告与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北京槐房万达广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北京槐房万达广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咨询服务期限: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北京槐房万达广场工程整体竣工验收通过并结算完成后半年(以较长时间为准),暂定合同履行完毕日期为2017年8月22日,最终合同履行完毕日期以前述两个表述中较长时间为准,合同报价金额3105000元。 2016年9月26日,原告与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新增工作内容:增加售楼处精装修、零售集合店精装修、儿童零售精装修及红线外围挡等内容的测算、合同价款确认、核对工程量、审核变更签证、结算等的编制及审核工作。二、新增工作价款:经协商,确认新增工作咨询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元整,新增服务费总价固定包干(含税),结算不调整,委托人无需再向咨询人或第三方支付任何费用。三、新增工作价款的支付方式:增加的售楼处精装修、零售集合店精装修、儿童零售精装修及红线外围挡等内容的测算、合同价款确认完成,并与施工单位、三审咨询单位核对完成,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服务报告并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新增服务费总价245000元。根据《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双方确认签证金额50000元。 2017年6月1日,原告与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最终结算确认金额3400000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原告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证明原告已经全部履行咨询服务义务;第三方北京思泰工程咨询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服务审核报告及结算材料一组,证明经第三方审核确认结算总金额3400000元;原告提交发票及转账记录,证明被告已支付部分咨询服务费用,原告提供全部发票。被告质证表示真实性由法院核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919400元; 二、被告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38元,由被告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崔亚楠
判决日期
2021-07-0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