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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243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明宇
联系方式:0476-8427811
注册时间:2008-08-22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王府大街8号(交通技校对过)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承担各类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施工;内河疏浚和冲填工程及其它土石方填挖工程施工;各类型房屋建筑、水塔、烟囱等构筑物的建筑施工;管道工程施工;钻井工程施工;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及金属结构制造、安装工程的施工;启闭机的安装、运行、维修;输变电工程的建筑安装;塑钢门窗制作与安装;机械设备租赁;预拌混凝土生产与销售;草种植;造林和更新;塑料板、管、型材制造与销售;水泥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与架设;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制造与销售、安装;公路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筑、生态保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种子、林业产品,建材、化肥、农用薄膜,农业机械、五金产品、电气设备批发;土地整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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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内民申1092号         判决日期:2021-07-07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河工程局)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4民终3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辽河工程局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不能仅依靠双方认可的《技术协议书》未约定如高公司提供设备底座支架就认定可以不予提供底座支架。另根据如高公司投标时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第12项第9条,投标人即如高公司承诺“产品外观新颖明快,结构紧凑。安装底架采用厚钢板整体弯制而成,表面采用热浸锌工艺”,可以看出,如高公司提供的设备是应当包含设备底座的。双方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中第十五条约定,本工程为改造项目,土建工程不动,所提供设备必须满足土建要求,必要时厂家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测量尺寸,存在安装偏差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如高公司不提供底座支架已经构成违约,辽河工程局所花费的额外费用等理应由如高公司承担。辽河工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晓慧 审判员吕浩杰 审判员李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胡延可 书记员胡宝力高
判决日期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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