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内民申1092号
判决日期:2021-07-07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河工程局)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4民终3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辽河工程局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不能仅依靠双方认可的《技术协议书》未约定如高公司提供设备底座支架就认定可以不予提供底座支架。另根据如高公司投标时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第12项第9条,投标人即如高公司承诺“产品外观新颖明快,结构紧凑。安装底架采用厚钢板整体弯制而成,表面采用热浸锌工艺”,可以看出,如高公司提供的设备是应当包含设备底座的。双方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中第十五条约定,本工程为改造项目,土建工程不动,所提供设备必须满足土建要求,必要时厂家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测量尺寸,存在安装偏差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如高公司不提供底座支架已经构成违约,辽河工程局所花费的额外费用等理应由如高公司承担。辽河工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晓慧
审判员吕浩杰
审判员李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胡延可
书记员胡宝力高
判决日期
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