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增波与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民申2316号
判决日期:2021-07-06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张增波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7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增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是完全依据中航公司提供的考勤、工资表记载及中航公司陈述等证据做出的加班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计算加班费金额错误。(二)一、二审法院依据中航公司提供的考勤、工资表记载中删去的周六日推翻张增波提供的人证、物证来认定没有周六日加班的事实,是错误的。(三)张增波向法院提交了与中航公司电话沟通的通话录音,即出工伤时向公司相关领导多次提出工伤申请,张增波受工伤的事实及出工伤后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中航公司以欺诈哄骗的方式拖到劳动关系到期,导致张增波没有得到工伤认定,到现在还有严重的头痛耳痛后遗症,中航公司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张增波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杨建玲
审判员彭红运
审判员程占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芳
书记员于永杰
判决日期
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