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玉泉与银联国际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民申3672号
判决日期:2021-07-06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朱玉泉因与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银联上海分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国际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6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朱玉泉申请再审称,我的资金进入银联系统后,最后收款人是谁是本案最基本的事实。作为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我书面申请调查取证,但法院未调查收集,造成案件事实未查清。境外机构GlobalCollectServicesB.V.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参加诉讼。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银联国际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朱玉泉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朱玉泉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立杰
审判员王士欣
审判员李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芳
书记员张圣楠
判决日期
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