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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52481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志勇
联系方式:18210385452
注册时间:2006-03-27
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28号蓝天大厦
简介:
国际、国内定期和不定期航空客、货、邮和行李运输业务;国内、国际公务飞行业务;飞机执管业务;航空器维修;航空公司间业务代理。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地面服务和航空快递(信件和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机上免税品;机上商品零售业务;航空意外保险销售代理;进出口业务;酒店管理;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物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培训;自有房屋出租;机械设备租赁;销售日用品、工艺品、纪念品、针纺织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服装、汽车、摩托车、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家用电器;住宿;餐饮服务;销售食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餐饮服务、住宿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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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育才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13民初3999号         判决日期:2021-07-06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育才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育才水电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航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育才水电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山、被告四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王璐、被告国航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岩、白利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育才水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建公司给付元工程款135万元及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全部剩余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国航公司在欠付本项目工程款范围内前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二被告根据责任比例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9日双方签订《建筑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总承包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模拟训练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南区、北区、西区场区临电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内容包括:三座630千伏安箱变、混凝土箱变基座、敷设电缆775米、架空线88米、及避雷接地保护等相应的附属设施,含指定施工方案、施工图纸二次设计、预埋件安装制作、选材、测试和验收、送电、保修服务、备案资料等,工期40天,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9日,总造价285万元,付款方式为:施工完毕、验收合格、供电后付款至合同总价的95%,建设单位全部临电工程款付清后,支付合同总价100%。原告于2019年9月9日施工完毕、2019年9月10日对三座高压电力临时用电设备进行试验合格,因保电封网原因国家电网北京公司延迟至2019年11月4日供电。被告于2020年1月底付款15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并于2020年10月19日委托律师发函催讨,被告仍然拒付,故提起诉讼。 被告四建公司辩称,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国航公司,我公司是总包单位,但是临电和配电工程不在我公司承包范围内,是国航公司联系原告进行施工的,设备的型号和厂家是国航公司确定的,且施工完成后的检验机构也是国航公司确认的,因此国航是实际的权利义务主体,且该工程金额超过二百万元,因此正常情况下是需要进行招投标的。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利息的给付,按照目前的进度,五月底的时候应该是可以将欠付的工程款支付的,但是利息部分无法支付,且经过检查原告的施工仍存在不合格部分。 被告国航公司辩称,我公司不负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不应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我公司与四建公司的治商变更有约定是以审计的审定为准,四建公司与我公司的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其需要配合发包人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目前关于本项目的洽商变更尚未全部完成,因此我公司向四建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并未成就,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主体,原告与四建公司的纠纷与我公司无关,如果法院判定我公司主要需要承担利息,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育才水电公司提交的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委托书、设备选型选厂通知书、试验报告、四建公司提交的合同协议书、验收说明、国航公司提交的合同协议书、承诺函、会议纪要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17日,四建公司与国航公司签订《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模拟训练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南区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2019年7月18日,双方通过会议纪要方式明确:关于项目临时用水和临时用电的施工原则同意以工程洽商的形式委托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实施,范围包括项目南区、西区、北区临时变配电工程;会议决定临时供电工程设备价格暂按市场询价考虑,洽商暂以298万元进行NC审批,总包单位依据中航建设工程中心(2019)第17次会议决定和合同协议书相关条款按照变更洽商程序进行申报,最终金额以审计审定金额为准。 后,四建公司与育才水电公司签订《建筑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模拟训练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南区、北区、西区场区送电等工程施工;合同总额为2850000元;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施工完毕,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临电启用正式发电后,付款至合同总价款的95%,正式发电后,育才水电公司按照四建公司要求上报结算书并办理完结算,且四建公司收到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关于本临电工程的全部付款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100%;如遇四建公司资金紧张,四建公司适当延期付款的,育才水电公司予以谅解,四建公司延期付款期间不支付利息;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育才水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19年11月4日,涉诉工程正式发电。2021年3月2日,临电变配电工程验收说明显示:建设单位组织各单位进行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模拟训练基地二期建设项目-临电变配电工程现场验收,此临电变配电工程箱变、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等设备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临电变配电工程验收合格,需整改内容为:其中1#箱变围栏未施工,每个箱变未配备灭火器,每个箱变未配备模拟板。四建公司已向育才水电公司支付工程款150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育才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一百二十万七千五百元并支付利息(以一百二十万七千五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育才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四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育才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六百四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七千八百三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张丹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珊珊
判决日期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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